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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中老年时报

老年人再婚不成 给的彩礼能退吗?

日期: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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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1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黄昏恋”期间给付的彩礼,能退吗?近日,静海区法院独流法庭依法审理一起涉老年人婚约彩礼纠纷案件。

  古稀之年的牛某经某婚姻介绍所与孙某相识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牛某称通过婚介所撮合认识后,他答应给孙某25000元作为彩礼,其中包括现金1000元、价值9800元的镶玉石24K金戒指一个、价值9000元的24K金戒指一个、价值5000元的18K金手链一条、价值5000元的玉金组合手链一条,后牛某发现孙某患有身体疾病,认为孙某隐瞒身体健康情况骗取彩礼,遂要求与孙某分手并退还其给付的上述价值25000元的“彩礼”。

  孙某称其只收到了价值5000元的一条金手链,其余财物并未收到,况且两人已经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彩礼系牛某自愿赠予,其自身的疾病已经治愈,不存在牛某所述的情形,故不同意返还。双方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牛某与孙某之间的交往系以结婚为目的,牛某给付孙某财物符合彩礼性质的赠予,故孙某应当返还牛某相应的财产,根据双方交往的实际情况及双方对赠予财产的证据情况,法院判决酌定孙某返还牛某价值5000元的18K金手链一条。判决作出后,牛某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后经过法院释法明理,牛某和孙某相约到法庭履行生效判决内容,孙某向牛某交付了18K金手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予,若解除婚约且未登记结婚,则给付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记者 付殿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