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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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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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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11版:天下/文件       上一篇    下一篇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月25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会同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和市司法局、生态环境局,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研究和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分送市政府办和市直有关部门、各区政府等22家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其间,法制委前往厦门海事法院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前往下潭尾红树林湿地公园调研红树林保护以及碳汇交易情况,书面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多家单位以及省人大法制委委员的意见建议。在汇总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法制委再次会同相关单位,对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完善。8月17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进行统一审议,通过了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的总体情况

  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共六章三十八条,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上级关于生态环境法典清规要求,对我市美丽海湾建设、陆海统筹等实践经验进行固化提升,从海洋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全链条保护治理格局,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持续深化拓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厦门实践”。

  (一)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格局。立足厦门海域治理实际,固化提升治理经验,夯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基础。一是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精神,将法规名称修改为“厦门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定”,将保护重心从“环境保护”向“生态环境保护”转变。二是厘清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破解海上监管职责交叉、衔接不畅问题。三是统筹推进近岸海域一体化保护和综合治理,提升全域美丽海湾建设成效。四是建立区域协同机制,加强与龙岩、三明、漳州、泉州等地协同保护治理格局,支持厦金海域生态环境协作保护。

  (二)优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机制。聚焦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严守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刚性底线。一是突出规划引领作用,对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制定作出规定,加强岸线保护。二是加强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严格保护中华白海豚、文昌鱼、白鹭、中华鲎等物种种群及栖息环境,规范增殖放流活动。三是创新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动构建海洋碳汇交易机制,对海洋生态损失补偿制度作出规定。

  (三)健全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体系。加强污染源管理,构建源头预防、过程管控、末端处置的污染治理体系。一是严格管控陆源污染,强化入海河流氮、磷管控,建立健全近岸海域、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治理体系;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对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指导,防止农业面源污染。二是加强海上污染管控,鼓励发展工厂化循环海水养殖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减少养殖尾水排放;固化提升厦门海洋垃圾治理经验,促进海洋垃圾治理绿色发展。三是实行海洋倾倒废弃物常态监管,细化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

  (四)强化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对海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常态化监管作出规定,全面提升海洋生态环境监管效能。一是完善海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实现分区域、差异化、精准化海域管控。二是健全海洋综合执法制度,完善海上执法联动协作机制,依托生态司法协同保护平台,提升海陆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效能。三是加强应急管理和数字化建设,明确应急预案制定和启动机制,推动智慧海洋建设,提高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智能化水平。

  二、主要修改内容

  1.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按照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对基本原则内容进行梳理。法制委经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条修改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陆海统筹、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第二条)

  2.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中关于海漂垃圾的打捞和转运处理属于市政园林局的职责,建议在部门职责的规定中增加该部门。法制委经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条中增加相应表述。(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第四条)

  3.有意见提出,建议对海洋生态损失补偿制度作出规定,明确海洋生态损失补偿金的用途。法制委经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新增一条规定:“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审批意见,采用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或者缴交海洋生态损失补偿金的方式进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海洋生态损失补偿金用于生态治理修复、保护设施建设、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等。”(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第十六条)

  4.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污水处理设施配备除氮、除磷设施是应有之义,无需再作出规定。法制委经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删去“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应当配置除氮、除磷设施”。(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一条)

  5.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不仅涉及种植业,还包括养殖业,建议增加相应规定。法制委经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按照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作相应调整。(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二条)

  6.有意见提出,关于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渔港水域外渔船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生态环境法典已有规定,无需再进行规定。法制委经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删去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六条)

  7.有意见提出,建议在法规中将我市生态司法协同保护相关工作进行固化提升。法制委经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新增一条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海洋发展等部门和机构,加强协同配合,依托生态司法协同保护平台,构建生态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良性互动长效机制,提升海陆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效能。”(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二条)

  此外,法制委还对修订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文字和条序作了相应修改和调整。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内容已比较成熟,法制委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及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