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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厦门日报

关于《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日期: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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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10版:文件       上一篇    下一篇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2026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法规修改项目。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对《规定(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规定》的必要性

  《规定》自2010年5月实施,历经2016年、2018年两次修正,对保护和改善我市海洋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规定》实施至今已逾15年,期间未作重大调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全面修订,《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同发展趋势不相符等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我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顺应新变化,积极开展创新性实践探索,相关经验做法未及时通过立法固化,制度供给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此外,机构改革后,我市涉海部门职责已经调整,部分条款与现行管理体制不匹配,亟需通过修法进行调整。综上,现行《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我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必要进行系统梳理和全面修订,为推动我市海洋环境保护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符合上位法新理念新规定的需要。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中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例如,应急预案制定和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等。另外,随着《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新规定的出台,导致《规定》产生滞后性,例如,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等理念未得到充分重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入海总氮总磷排放管控、农业面源污染、海水养殖污染、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等规定缺位。因此,需要修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对相关制度予以细化和完善。

  (二)加强厦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2019年、2024年机构改革后,我市涉海部门的职责分工发生了变化,原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能划入市生态环境局,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海洋空间保护开发控制线以及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职能划入市资源规划局,涉海涉渔的行政执法职能也改为集中行使。现行《规定》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我市海洋环境保护要求,亟需通过修法,明确新时期下部门职责分工,落实新形势下海洋环境保护的新要求。

  (三)深化拓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厦门实践”的需要。厦门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孕育地和先行实践地。近年来,我市不断深化拓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厦门实践”,美丽海湾建设、海漂垃圾治理、入海排污口整治等工作被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在全国推广。对《规定》进行修改,将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经验做法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化,将为推动厦门海洋的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美丽中国样板城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规定(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市生态环境局把立法工作作为加强我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抓手,组建工作专班,严格按照立法计划要求推进法规修改工作:一是召开座谈会,对内听取各业务处室、驻区局、执法、监测等部门意见,对外征集市资源规划局、海洋局、厦门海事局等有关部门的立法意见建议,对修改思路、重点难点等内容进行研究论证;二是开展立法调研,先后赴辽宁、山东、江苏、浙江、广东、上海、广西等地调研18家单位,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法;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先后5次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征询草案修改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四是召开专家评审会,先后2次征询海洋、法学等领域专家意见,吸纳完善;五是在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草案的意见建议。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和市司法局提前指导,听取立法建议、参与立法讨论,经多方共同努力,市生态环境局形成《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25年12月下旬报送市司法局审查。

  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开展审查工作,书面征求了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和政协有关专委会、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厦门海事局、厦门海警局以及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分别召开了部门征求意见会、相对人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赴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开展立法调研,并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厦门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司法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邀请市人大法制委、城建环资委提前指导,对《规定》修改的形式、方向、内容进行了研究,吸纳了大部分的意见,以全面修订形式对《规定》进行系统梳理,形成了修订草案,并再次征求了市委有关部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厦门海事局、厦门海警局的意见,对反馈意见进行了研究、吸纳,形成了《规定(修订草案)》提请市政府研究。2026年3月6日,第14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规定(修订草案)》,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规定》修改的总体思路

  (一)坚持法治统一。遵循设区的市法规立法权限,纵向比对上位法规定,横向衔接我市涉海相关法规,全面梳理现行条文,确保修订后的条文既符合国家立法精神,又与地方立法体系相适应。

  (二)突出问题导向。避免重复上位法规定,聚焦我市突出问题、结合我市实际需要、总结我市实践经验,突出修法重点,细化补充国家规定,形成具有我市特色的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范。

  (三)体现发展趋势。将我市海洋环境保护的成熟经验和最新理念通过立法形式固化,为深化拓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厦门实践”提供规范依据。

  四、《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共6章35条,从监督管理、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等维度构建我市海洋环境保护规范体系,并设定相关法律责任。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修改:

  (下转A11版)

  (上接A10版)

  (一)衔接既有规范,优化结构内容。国家层面已经形成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核心、专项配套法规为补充的海洋环境保护规范体系,内容全面、要求严格且具备可操作性。2023年以来,我市相继出台海洋经济促进、船舶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特区法规,融入海洋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最新理念。本次修法在评估现行法规实施成效的基础上,保留原名称和体例,对条文内容作优化调整:一是精简重复条文,删除财政保障、信用评价、规划编制、相关法律责任等上位法已有规定的条款;二是修正不适应内容,调整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删除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区域环境累积性影响评价等不符合当前管理实际的条款;三是理顺逻辑结构,重新调整部分条款位置,确保法规逻辑通顺、问题导向明确。修订后的法规既保留了现行规定的合理内容,又新增了适配实际的条款,兼顾了法规的延续性与实用性。

  (二)立足厦门实际,强化保护管理。围绕海湾型城市建设发展战略,以更高标准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规定(修订草案)》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厘清部门职责,健全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及机构改革后部门“三定”方案,相应调整生态环境、资源规划、海洋发展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同时,针对涉海部门职责交叉的突出问题,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以及海上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提升涉海执法效能(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二是细化保护举措,夯实管理基础。明确海洋环境监测、灾害应急处置的实施与监管要求(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范海域使用、工程建设、海岸线保护、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及增殖放流等活动要求,深化海洋生态保护工作(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构建海洋污染防治体系,规范污水处理、海洋污染处置行为,鼓励发展绿色航运(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三是融入核心理念,深化陆海联动。将陆海统筹、综合治理确定为立法原则,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全链条保护治理格局,探索厦金海洋环境保护合作(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聚焦陆源污染溯源治理,强化农业面源、海水养殖等陆源污染防治,严格控制总氮、总磷入海(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

  (三)致力长远发展,深化“厦门实践”。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聚焦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海洋环境保护实践,将美丽海湾建设、海漂垃圾治理、入海排污口整治等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厦门实践”的成熟经验吸纳进《规定(修订草案)》,并对我市已有实践成效的海洋倾废监管模式予以立法规范(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为巩固深化“厦门实践”成果提供法治保障。同时,立足未来发展趋势,探索创新实践路径,对海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智慧海洋建设作出明确规定,积极探索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和海洋碳汇交易等新型市场化多元海洋环境保护模式(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全面体现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最新发展理念。

  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修订草案)》明确依据上位法对各类海洋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同时,针对违法开采海砂、违规增殖放流等行为新增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并依据国家规定明确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运行机制(第三十四条),进一步强化法规的刚性执行约束。

  《规定(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