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10-13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厦门日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法规修正草案》和废止《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10-10
字号:大中小
版面:第A10版:文件       上一篇    下一篇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4月以来,市人大法制委牵头组织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涉及生态环境法典的我市法规和法规性决定进行全面梳理,严格落实清规标准,研究查找存在问题。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研究并报市委同意,将涉及生态环境法典的法规和法规性决定清理项目列入2026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分别由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形成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7月27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法规修正草案》和废止《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的议案,法制委会同城建环资委,召集市司法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资源规划局、市政园林局、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多次研究,逐条比对生态环境法典和相关上位法规定,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修正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政府书面征求意见。其间,法制委参加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的论证会,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多家单位意见建议。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法制委对修正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8月17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正草案的主要修改内容

  1.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建议保留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关于镇街职责的规定,删去其中“机构和”的表述。另外,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建议将条例第十条中“具有相应资质”修改为“已依法备案”。

  2.根据省有关单位意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保护,建议删去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现有的农业种植项目应当严格控制农药、化肥的使用,并逐步退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3.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对条例中污染防治相关措施进行修改完善,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一是建议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增加船舶使用岸电的例外情形,即“但是使用清洁低碳能源的除外”。二是建议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的“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修改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污泥”。三是建议在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增加“以及其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表述,同时在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中增加相关表述。

  4.根据生态环境法典和《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法律责任条款作相应修改。一是建议明确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不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的生态环境信息包括排放信息、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等。二是建议对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违法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为的处罚对象和处罚标准作相应调整。三是建议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所规定的违法行为拆分为四项,分别作出相应规定,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不再重复设置处罚,同时考虑到该条的执法主体与第五十九条相同,建议修改后调整作为第五十九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并删去第六十一条。四是增加法律责任转致适用规定。

  5.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全面梳理并修改条文表述,建议将法规名称及相关条款中“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排污单位”“排污者”“河(湖)长”“住宅楼”等表述进行相应修改,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根据实际对部门名称作相应修改。

  二、关于《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的主要修改内容

  根据生态环境法典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有关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修改,确保与上位法有序衔接。一是建议删去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二是建议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中规定的处罚金额,将“十元”修改为“一百元”。三是建议按照《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处罚标准,由“可处以应缴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修改为“处以应缴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四是增加法律责任转致适用规定。

  三、关于《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

  鉴于《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是厦门立法史上具有独特意义和历史价值的文献,且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转致条款,经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沟通,建议不纳入本次清规。

  四、关于废止《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自2006年施行以来,对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建设节水型城市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生态环境法典、国务院供水条例的施行,其主要内容已被上位法覆盖,很多条款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与新形势下供水节水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条例已无继续保留或修改的必要,直接适用上位法,可以实现制度有效衔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因此,法制委同意予以废止。

  此外,法制委还对修正草案部分文字和条序作了相应修改和调整。法制委认为修正草案经过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正草案修改稿及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