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审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法规修正草案》 和废止《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议案的说明
日期:10-10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对提请审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法规修正草案》和废止《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法规清理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3月12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8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法治领域的重大制度成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作部署,我局在市人大相关专委会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我市生态环境法典涉及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和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及时修改或废止,保证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二、法规清理的过程
6月中旬,起草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园林局、农业农村局、资源规划局将拟修改《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法规和拟废止《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的相关材料报送审查后,我局抓紧按照立法程序开展审查工作:一是书面征求了市委编办,各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厦门海事局、海警局等省部属驻厦相关单位意见;二是组织召开由各区政府,市发改委、财政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市政园林局、执法局等市直单位参加的部门征求意见会;三是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厦门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局会同起草责任单位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了《〈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法规修正草案》。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各相关单位对废止《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无异议。2026年7月24日,第1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法规修正草案》和废止《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的建议,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法规清理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修改《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
一是根据生态环境法典最新表述和机构改革职责调整,对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部门职责、部门名称进行修改(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六十二条,以原条文顺序标注,下同)。
二是规范部分表述同生态环境法典保持一致,对原条文中的“重点排污单位”“海漂垃圾”“环境保护”“环境影响”“环境信息”“区域”等表述进行修改(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三是对法律责任进行调整,保持执法主体不变,对与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的法律责任条款予以修改或删除,删除后直接适用生态环境法典进行处罚(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一条)。
(二)关于修改《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为使法律责任条款与生态环境法典相衔接,将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中的“二百元以下罚款”修改为“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将第四十九条第六项中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修改为“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关于修改《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第四项法律责任条款与生态环境法典在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对该项处罚予以删除,删除后直接适用生态环境法典进行处罚。
(四)关于废止《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自2006年通过后,现已施行超过20年。供水、节水职能因机构改革已分别划转至市政园林局、农业农村局,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已不符合工作实际,同时主要内容被上位法规定涵盖,部分条款与生态环境法典存在冲突,已无继续实施的必要。废止后,相关工作按照生态环境法典和《供水条例》《节约用水条例》的规定执行,不存在制度空白。
议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