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审议废止《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议案的说明
日期:10-10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废止《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26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法规正式项目。我受市政府委托,对提请废止《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废止《条例》的必要性
《条例》自2013年实施已超12年,是适应“城市规划”向“城乡规划”转变需要,凸显地方规划工作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在城乡规划时期起到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强化城乡规划执法与管理的重要作用。但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国土空间规划体制的重大调整,《条例》难以适应新形势下规划管理工作的发展需要,应当予以废止。一是国土空间规划体制发生重大调整。2018年3月,国家开展机构改革,组建自然资源部,整合多部门空间规划职责,统一行使国土空间规划与用途管制权。2019年5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发布,明确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的适用范围已无法完全匹配现有的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出现海洋空间未覆盖、国土空间管控要素不齐全等情况,实际调整对象与应然调整对象出现明显不对等。二是《条例》的部分内容与管理实践存在出入。例如,行政职能部门已经调整,“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调整为“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由其统筹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又如,规划体系发生变更,“城市规划”“乡村规划”已全面升级为全域、全要素的国土空间规划,规划的内容、类型及其编制程序亦发生变化。三是《条例》无法满足规划管理工作的新发展需要。2025年1月,《厦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经国务院批准,《条例》内容难以支撑新形势下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等工作。主要表现在存量用地更新、海洋空间开发利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以及审批制度改革等多项实践,《条例》均未予以规范支撑。
二、起草及审查过程
确定列为法规正式项目以后,市资源规划局就废止《条例》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废止后的法规衔接做了研究论证,形成了提请废止法规的相关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开展审查工作,书面征求了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和政协有关专委会、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组织召开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并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厦门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条例》无不同意见。2026年5月14日,经第15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建议废止《条例》,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相关法规的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仍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市立法工作安排,在废止《条例》时,同步出台《厦门经济特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以下简称《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在《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起草审查的过程中,已充分吸纳《条例》中的有益实践,涵盖《条例》中确需保留的内容。此外,《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厦门经济特区国土空间信息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等专项法规,对规划管理、特色风貌保护等有关内容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条例》废止后,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工作依据《城乡规划法》《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会出现制度依据的空白。
综上,鉴于《条例》已经不适应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且主要内容可被拟出台的《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所涵盖,《条例》已经失去保留的必要,建议予以废止。
议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