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珺 通讯员 湖法宣)交了13800元婚介服务费,合同约定半年内至少介绍6名异性见面。可见了4人之后,婚介机构迟迟不再安排。等到当事人催促时,对方竟以“当事人没车”为由拒绝继续服务。最终湖里区法院判令某婚介公司退还部分服务费5520元。
案情
交了钱 见了4人后“没下文”
2024年11月16日,郑某与某婚介公司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婚介公司在半年内为郑某介绍不少于6名异性朋友,以实际安排见面人数为准;如果6人之后仍未找到满意对象,还可额外增加2个介绍名额。服务费为13800元,服务期限至2025年5月15日。郑某当天付清全部费用。
此后,婚介公司在2024年12月陆续安排郑某与4名女生见面,但双方均没有继续发展。到了2025年1月、2月,郑某多次催促继续介绍。婚介公司虽然口头答应,却迟迟没有新的安排。3月,婚介公司又推荐了2人,但并未真正促成见面。
眼看合同即将到期,郑某再次联系对接人员,却迟迟得不到回复。而在此前一次聊天中,对接人员还提到,有相亲对象得知郑某“还没车”后觉得不合适。到了合同期满前夕,婚介公司又以“等有车再介绍”为由推诿。
郑某认为,合同从未约定“有车”是接受服务的前提,婚介公司以此拒绝继续履约,明显不合理,于是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双方协商无果后,郑某将某婚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13800元服务费。
审理
婚介不能擅自给履约“加条件”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郑某与某婚介公司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明确约定,婚介公司应在服务期限内为郑某提供不少于6名异性朋友的介绍服务,并以实际见面人数作为交付标准。但从实际履行情况看,婚介公司在合同期限内仅完成4次见面安排,未能完成约定的介绍名额。婚介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完整履行相关义务。
法院据此认定,婚介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以自身行为表明不继续履行相应义务,郑某据此要求返还服务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过,考虑到婚介公司前期确实已经提供4次见面服务,合同并非完全没有履行。法院综合合同性质、实际履约情况以及双方过错程度,酌定某婚介公司退还郑某服务费5520元,对其要求全额退款的其余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没车”不是拒绝履约的理由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婚介服务本质上属于服务合同关系。婚介机构收取服务费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信息匹配、相亲介绍、见面安排等服务义务。婚介机构不能在履约过程中擅自增加门槛,更不能以“没有车”“条件不够好”等理由拒绝继续提供已经收费的服务。
法官提醒,消费者选择婚介服务时,应重点看清服务期限、介绍人数、见面标准、暂停服务、退款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尽量保留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和服务安排记录。对婚介机构而言,既然作出了承诺、收取了费用,就应按约服务,不能边履约边“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