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
废止《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2005年10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