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10-14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厦门日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08-28
字号:大中小
版面:第A11版:文件       上一篇    下一篇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4月以来,市人大法制委牵头组织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涉及生态环境法典的我市法规和法规性决定进行全面梳理,严格落实清规标准,研究查找存在问题。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研究并报市委同意,将涉及生态环境法典的法规和法规性决定清理项目列入2026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分别由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形成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6月18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法制委在厦门人大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并召集市司法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市政园林局、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多次研究,逐条比对生态环境法典和相关上位法规定,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修正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政府书面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法制委对修正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8月17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1.根据生态环境法典以及新修改的《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建议将决定第二条修改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2.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建议将决定第四条、第七条中的“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根据生态环境法典及有关规定,已不再使用“黄标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表述,建议将决定第九条第三款中的“黄标车”修改为“高排放机动车”,第五款中的“检验合格标志”修改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同时对“检测”相关表述进行修改。

  4.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建议在决定第十条第一款中增加已建成码头岸电设施改造要求以及船舶使用岸电的例外情形,并对该款表述进行修改。

  5.生态环境法典已对露天焚烧秸秆、露天烧烤以及秸秆综合利用作了明确的规定,决定第十三条部分内容与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另外,为落实基层减负要求,不宜再对镇街的相关职责进行规定。因此,建议删去决定第十三条。

  此外,法制委还对修正草案部分文字和条序作了相应修改和调整。法制委认为修正草案经过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正草案修改稿及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