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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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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等三部法规修正草案》和废止《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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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10版:文件       上一篇    下一篇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4月以来,市人大法制委牵头组织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涉及生态环境法典的我市法规和法规性决定进行全面梳理,严格落实清规标准,研究查找存在问题。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研究并报市委同意,将涉及生态环境法典的法规和法规性决定清理项目列入2026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分别由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形成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7月27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等三部法规修正草案》和废止《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议案。法制委会同财经委、城建环资委,召集市司法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资源规划局、市政园林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多次研究,逐条比对生态环境法典和相关上位法规定,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修正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政府书面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法制委对修正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8月17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修正草案的主要修改内容

  1.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建议对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关于水资源管理原则的表述作相应修改,将第二款中的“水资源承载能力及水环境”修改为“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同时增加进行科学论证的要求,确保与上位法有序衔接。

  2.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指出,要统筹各级各类规划编制,精简数量、提高质量。建议结合当前规划编制工作实际,对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表述作相应修改,并删去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十八条。

  3.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为准确厘清地下水禁限开采区和水源保护区划定的权责程序,鉴于地下水禁限开采区划定权限已归属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删去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建议修改条例第十三条,明确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4.生态环境法典规定,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当前我市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由省水利厅和省发改委统一分解下达,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福建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分级报批取得年度用水指标,条例中的相关内容已不符合当前水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建议删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并对第二款进行修改。

  二、关于《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修正草案的主要修改内容

  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建议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修改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保持表述一致。修正草案删除了办法第四十五条,但上位法没有相应的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因此,建议保留该条内容。

  三、关于《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的主要修改内容

  生态环境法典已对“破坏、拆除、篡改、屏蔽、伪造机动车排放控制系统”以及“重型汽车未按规定加装、更换符合要求的排放控制系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相关违法行为可以直接适用法典规定,因此,建议删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第二、三项以及第二款相关内容,并对该条进行修改。此外,为保持与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表述相统一,建议将条例中的“检测”修改为“检验”。

  四、关于废止《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办法施行以来,在保护厦门市市鸟白鹭、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生态环境法典建立起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实行分区管控;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进一步强化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在功能定位、建设总体要求、管理体制改革、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办法与新形势下做好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工作有关要求不相适应,很多规定明显滞后,主要内容已经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覆盖,已无继续保留或修改的必要。目前,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已纳入福建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组成区域,直接适用上位法,可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因此,法制委同意予以废止。

  此外,法制委还对修正草案部分文字和条序作了相应修改和调整。法制委认为修正草案经过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正草案修改稿及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