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珺)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六件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厦门海事法院审理的“天某1”轮码头作业油类泄漏损害赔偿案入选。这是国内首例船舶污染海洋和大气复合型船舶污染生态损害赔偿案,将司法保护从海洋延伸至大气领域,提升了生态系统整体保护水平。
事故发生于2018年11月某日凌晨。“天某1”轮靠泊福建某石化公司码头,在将裂解碳九(碳九:含9个碳原子的芳烃混合物)从岸上储罐过驳装入船舱的过程中,造成碳九泄漏事故,污染后扩散至附近海域,并产生挥发性有机物,造成大气污染,导致海洋、大气等多重损失。某市生态环境局随后提起诉讼。
在该案中,厦门海事法院首次在司法裁判中确认,船舶污染造成的大气环境损害、海洋环境容量损失以及生态系统恢复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均属于可索赔范围,实现保护范围全覆盖。此外,法院同时对不同责任主体实行差异化追责。对于参与谎报、导致污染损失扩大的光船承租人,其对扩大损失不得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没有故意或轻率行为的船舶所有人,则仍可依法享受责任限制。最终,法院判决相关责任主体赔偿1000余万元。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驳回船方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