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础构建
第三章 科技创新
第四章 发展保障
第五章 应用赋能
第六章 安全治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人工智能科技创新,推动人工智能在经济发展、民生保障、城市治理、政务服务等领域融合应用,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原则】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应当遵循系统布局、创新驱动、应用牵引、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统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工作,将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协调工作机制,协调产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本市人工智能产业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实施、协调和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市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人工智能产业有关的算力和数据发展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各管委会按照职责做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工作。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市人民政府设立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的人工智能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区域协同】市人民政府推动厦漳泉区域人工智能产业协同发展,加强无人驾驶、智能终端、智能软件应用领域的技术共享与区域合作。
市人民政府推动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共建共享人工智能基础要素,加强区域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
第七条【两岸融合】市人民政府推动两岸人工智能产业优势互补,在技术研发、应用创新、标准共通、产业治理等方面深化交流合作。
支持研发面向台湾同胞的智能化政务服务系统和商贸合作平台,促进两岸生活数字化、便利化与经贸融合。
第八条【国际合作】市人民政府面向金砖国家以及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探索建立人工智能服务平台、跨境算法与数据协作机制,促进人工智能在国际贸易、技术转移、标准合作等领域跨境应用。
发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开放优势,支持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输出人工智能技术、产品和服务。
第九条【行业组织】支持人工智能产业有关行业组织建设。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和推广行业标准,参与产业发展规划、技术创新推动、应用场景拓展等活动,提供政策宣讲与专业咨询服务,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条【宣传推广】加强人工智能有关科学普及与宣传教育,鼓励举办人工智能有关活动,促进社会公众对新技术、新应用的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氛围。
第二章 基础构建
第十一条【统筹布局】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通信网络、智能算力、数据流通等产业基础设施,支持经营主体参与产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提升产业基础设施资源的可获得性与普惠性。
第十二条【网络基础设施】市通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算力网络通联能力。支持适度超前建设新一代网络基础设施,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供网络支撑。
第十三条【智算基础设施】市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智能算力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支持有关单位自主研发的智能算力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应用,营造开放共享的产业发展氛围。
支持电信业务经营者等有关单位根据市场需求适度超前建设智能算力中心。
第十四条【数据基础设施】市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加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数据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联合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共建行业可信数据空间,促进各类经营主体数据共享共用。
第十五条【平台基础设施】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推动建设成果中试验证、应用加速、大模型安全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保障人工智能技术的试验验证、产业转化与安全应用。
第十六条【算力要素供给】建立健全智能算力供给体系。支持有关单位自主搭建算力服务平台,推行市场化算力服务,保障普惠算力供给。
第十七条【算法要素供给】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鼓励算法优化、算法创新和模型架构创新,通过政策支持、平台构建等方式,推动有关单位开展人工智能算法基础研究和核心算法攻关,加强算法、模型备案辅导,促进通用大模型、垂直领域大模型、行业专用智能体等开发与应用。
鼓励经营主体提供算法、模型和智能体的检测、验证、评估和合规咨询等专业服务。
第十八条【数据要素供给】市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人工智能领域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支持有关单位融合数据与行业知识,开发数据产品,服务算法设计、模型训练、产品验证、场景应用等需求。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等方式,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创新人工智能科技,拓展应用场景。
鼓励人工智能企业对人工智能应用中生成的数据进行开发使用,创造数据价值,分配数据增值收益,推动人工智能产业数据流通交易。
第三章 科技创新
第十九条【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鼓励有关单位开展人工智能基础研究,承担和参与国家、省、市重大人工智能研究项目。
支持建立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鼓励有关单位突破核心算法、人工智能芯片、多模态大模型、具身智能、联邦学习等关键核心技术,通过组建创新联合体、创新采购方式等举措,推动产学研用融通创新。
第二十条【科研智能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基础科研平台的智能化升级,鼓励建设人工智能研究机构,促进智能化研发工具和平台推广应用。
促进人工智能与科学技术融合,支持建设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科学基础大模型,推动人工智能驱动的技术研发、工程实现、产品落地一体化协同发展。
第二十一条【人工智能创新中心】支持建设人工智能创新中心,集聚产学研用创新资源,开展项目孵化、产业合作和人才培养,培育人工智能创新动能。
第二十二条【科研管理优化】推动科研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改革,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按照规定享有经费使用自主权限,支持对承担人工智能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的科研人员采取灵活的薪酬制度和奖励措施。
支持建立以质量、绩效、贡献为导向的项目评价制度,准确、全面反映人工智能科技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
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市科技部门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支持人工智能领域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通过技术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
支持社会资本设立人工智能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交易代理、价值评估、人才培训、创业孵化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设立人工智能孵化器、创新孵化空间等平台,健全科技成果孵化服务体系,保障创新创业发展环境。
第二十四条【知识产权保护】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人工智能领域有关专利申请列入专利快速审查与确权范围,完善协作保护、快速维权和海外维权制度。
支持在人工智能领域推动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市场化运营活动。
第四章 发展保障
第二十五条【场景开放】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定期制定并发布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机会清单和能力清单,开展常态化的供需对接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率先开放应用场景,向社会公布应用场景需求。
鼓励大型企业、单位、机构向中小企业开放应用场景。
第二十六条【产业园区】市、区人民政府推动建设人工智能产业园区,建立健全人工智能产业链,加强项目引进力度,引导人工智能产业聚集发展。
人工智能产业园区应当在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上市辅导、投融资对接、场地使用等方面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人才制度】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人工智能产业人才纳入本市人才支持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住房、医疗、创业扶持等支持。
支持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工智能领域人才评价体系,完善人才分类评价与多元激励机制。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根据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需求,加强学科建设,完善产学研用合作、实训基地共建等人才培养模式,推动产业与人才交流与融合。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人工智能特派员制度,选派人工智能领域人才驻点政府部门、产业园区等,提供场景策划、项目谋划、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政府资金支持】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各类专项资金,建立健全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予以支持。
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适应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支持国有资本参与人工智能产业投资。
第二十九条【金融支持】鼓励社会资本通过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资本市场融资等渠道,参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鼓励设立人工智能产业基金,按照规定支持人工智能领域早期项目和初创型高成长性企业。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人工智能领域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人工智能产业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探索完善适应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保险赔偿体系。
第三十条【企业梯度培育】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人工智能企业培育体系,构建结构合理、协同高效的企业成长梯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运行监测机制,利用大模型筛选和识别高增长潜力企业。
第三十一条【创新业态支持】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创业服务、集群办公、要素供给、社群建设、会展活动、境外业务拓展、合规指引等方面为创业主体提供支持。
鼓励举办人工智能专业论坛、赛事、研讨等产业活动,强化项目孵化、产融对接、创业辅导,推动创新成果转化。
鼓励发展人工智能一人公司等新型创业组织形态,支持其深度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独立完成产品设计、技术研发、产品制造、市场投放、用户运营、客户服务等全过程业务。
支持有关行业组织建立人工智能新型创业组织互助保障机制。
第三十二条【出海支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人工智能企业出海综合服务,归集发布国际技术标准、市场动态、伦理要求等信息,为企业拓展境外市场、合规经营、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支持。
探索建立国际数据中心与跨境算力服务平台,加强数据和词元出海基础设施保障,推动数据和词元等新型数字服务贸易发展,促进数据要素安全有序跨境流动,培育人工智能产业出海新业态。
第三十三条【具身智能产业发展】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完善政策支持、建设创新体系、推动集群发展等方式,构建产学研用协同的产业生态,推动具身智能在智能制造、健康医疗、民生服务、安防应急等领域的融合与应用创新。
鼓励具身智能整机企业与核心零部件、软件系统企业合作开展联合技术攻关与产品定制化开发,加强信息共享与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供应链协同创新。
第三十四条【具身智能技术攻关】支持有关单位对具身智能核心零部件、专用芯片、算法模型、本体控制、协同控制等关键核心技术开展技术攻关。
鼓励制定具身智能核心零部件行业标准,推动核心零部件标准化、模块化发展。
第三十五条【具身智能测试验证】支持建设具身智能产品实景测试场和模拟训练空间,为具身智能产品在复杂动态环境中的感知、认知、决策和行动能力提供测试验证环境。
支持开放工业园区、港口码头、物流仓储、养老机构、海洋水域等特定区域作为具身智能产品测试场景。
第三十六条【智能网联汽车】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推动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升级,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运输经营,探索建立适应自动驾驶技术特征的通行管理等机制。
第三十七条【功能型无人车】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公安等有关部门推动功能型无人车生产企业、项目、产品参照机动车管理有关规定申请准入,探索解决功能型无人车道路通行问题,支持功能型无人车在环卫、安保、物流等领域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五章 应用赋能
第三十八条【人工智能+制造业】推动人工智能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创新,推动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核心支撑软件、工业互联网等集成应用。
鼓励企业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技术改造升级,促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企业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技术改造升级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十九条【人工智能+服务业】推动智能终端和智能体在软件、信息、金融、商务、法律、交通、物流、商贸等领域广泛应用,探索无人服务与人工服务相结合模式,推动现代服务业智能化发展。
第四十条【人工智能+消费】推动人工智能在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领域的应用,鼓励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创新,支持建设人工智能消费集聚区,推动人工智能与消费深度融合。
第四十一条【人工智能+海洋经济】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海洋科学创新、港口航运智慧升级、海洋生物医药研发、海洋生态治理以及海洋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深度应用。
鼓励研发智能船舶、水下机器人、智能海洋装备、智慧港口管理系统以及海洋灾害监测预警平台。
第四十二条【人工智能+乡村振兴】支持人工智能引领传统农业智慧升级,优化乡村治理,推动数字乡村建设。
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农作物生长监测、病虫害智能识别、畜禽水产智能养殖等领域应用,提升农业生产智能化水平。
鼓励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发展智能分拣、数字营销,促进农产品产销精准对接。
第四十三条【人工智能+供应链】推动建设国际物流供应链领域的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开发面向采购、销售、仓储、运输全流程的垂直领域大模型和行业专用智能体。推动人工智能技术与预测研判、风险预警、运力匹配、决策赋能等供应链核心场景融合创新。
第四十四条【人工智能+软件产业】鼓励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研发软件产品,强化软硬件协同适配,推动以具身智能、智能终端等硬件产业发展需求带动软件产业智能化转型。
第四十五条【人工智能+文旅创意】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文旅创意等领域融合应用,加强原创文化品牌培育、知识产权数字化运营与全域旅游智慧化建设,打造国际知名智慧文旅目的地。
支持人工智能在影视剧本创作、虚拟拍摄、后期制作、数字人生成等领域的应用,推动人工智能与数字创意产业融合。
第四十六条【人工智能+教育教学】推动人工智能融入教育教学全要素、全过程,建设、应用智能化教育资源平台,创新智能学伴、智能教师助手等人机协同教育教学新模式,丰富教育资源供给。
第四十七条【人工智能+医疗卫生】推动人工智能在医疗卫生领域融合应用,丰富应用场景,提升健康服务能力。
市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医疗数据共享协同机制,制定人工智能应用管理规范与统一技术标准,推动医疗大模型落地应用和安全评估,探索构建覆盖医疗人工智能研发、模型训练、落地应用的医学伦理审查制度。
支持人工智能在患者便民服务、临床诊疗、基层医疗卫生以及医药器械研发等医疗卫生领域应用,推动医疗卫生行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探索人工智能在健康监测、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康养服务领域应用,创新康养服务模式,推动医养结合发展,促进康养服务升级转型。
第四十八条【人工智能+城市治理】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应用人工智能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在社区治理、公共安全、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和规划建设等领域,深化人工智能全面应用,提升城市整体运行和决策效率,提高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九条【人工智能+政务服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信息化系统建设等方面加大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和投入,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和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和监管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鼓励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率先使用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推动跨部门数据、技术、业务协同,实现对城市运行状态的动态、智能、精准监测。
第六章 安全治理
第五十条【分级分类监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人工智能应用的风险等级、应用场景、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境,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的监管制度,激发人工智能领域创新活力。
第五十一条【产业监测与统计分析】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工智能产业运行监测和数据统计分析体系,开展人工智能产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为评估行业发展态势、制定政策措施等提供参考。
第五十二条【标准体系】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探索建立人工智能标准体系。
鼓励有关单位参与制定人工智能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第五十三条【伦理安全】开展人工智能有关活动应当遵守科技伦理要求,防范人工智能伦理安全风险。
鼓励有关单位开展人工智能领域伦理理论研究,参与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标准的制定、验证与推广。
第五十四条【数据和信息安全】人工智能研发和应用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侵害个人信息权益。
第五十五条【特殊群体关怀】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避免算法歧视,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需求,设置必要的替代方案,保障服务供给和使用体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名词解释】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人工智能,是指利用计算机或者计算机控制的设备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类智能,应用感知环境、获取知识、推导演绎等方式,获得可接受结果的理论、方法、技术以及应用系统。
(二)人工智能产业,是指与人工智能有关的技术研发、产品生产、服务提供等核心产业,以及人工智能在经济发展、民生保障、城市治理、政务服务等领域应用赋能带动的有关产业。
(三)具身智能,是指以物理实体为载体,与真实环境实时交互,具备感知、认知、决策和行动一体化能力,支持完成特定或者通用复杂任务的理论、方法、技术以及应用系统。
第五十七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