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月23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法制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会同市人大社会委和市司法局、体育局,在社会委修改建议稿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认真研究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组织召开由市发改、教育、财政、资源规划、住建、文旅、应急、市政园林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和市总工会等18家单位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组织召开体育设施管理者、运营者等相对人征求意见座谈会;专项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意见;会同市教育局、体育局赴厦门市民立第二小学调研,并召集10所中小学校有关负责同志座谈交流,了解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相关问题和立法需求;分送市政府办和市直有关部门、各区政府等21家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与备案审查专家库中语言文字专家的意见。在汇总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法制委再次会同相关单位,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6月9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通过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草案修改稿的总体情况
本次立法采用小切口模式,草案修改稿共二十条,贯彻落实国家全民健身战略、“十五五”规划要求和上位法规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中的堵点难点进行制度完善。一方面,通过废旧立新的立法安排,有效解决《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实施多年已难适应当前我市体育设施建设管理运营模式快速转变需求及滞后于相关上位法规定等问题;另一方面,总结我市实践经验,针对社会参与、规划建设、空间盘活、用地保障、风险防范、智慧服务等作出规定,规范使用者、管理者、运营者权责义关系,促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普及化、均等化,助力厦门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科学统筹规划,注重均衡供给。根据《厦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实际情况,确定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千人用地刚性指标,落实居住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相关配套标准。按照均衡供给、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结合资源禀赋和环境特点发展特色体育产业,推动体育与文旅融合发展。强调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健身需求。
二是鼓励社会参与,盘活空间资源。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赞助等方式参与体育设施的建设与运营,可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公共体育设施,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体育设施向社会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同时,着力推动群众身边的体育设施场地建设,要求加强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并结合改造老旧小区和规划建设新城同步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要求将公共体育设施与各类公共空间相融合,因地制宜配套建设体育设施;鼓励利用市政公用设施立体空间、商业楼宇、厂房、仓库等建筑及屋顶、地下室等空间建设体育设施,引导住宅小区盘活资源建设嵌入式体育设施。
三是提升公益服务,推进智慧便民。要求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坚持公益性,免费向社会开放,确有运营成本开支的可以收取成本费用,并应当为特定群体提供优惠。立足群众健身需求和城市发展条件,推动公办中小学校体育设施坚持“应开放尽开放”原则,合理分隔教学区与体育场地,向社会免费开放体育设施并公示开放时间,配套相关保障举措;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办中小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具体办法。聚力提升体育设施的使用效能,要求市体育行政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全民健身智慧服务平台,鼓励物业服务人、社区将全民健身智慧服务平台同相关服务平台联通。
四是强化安全保障,压实各方责任。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健身项目或者体育活动,要求以显著方式提示风险;鼓励体育设施的管理者、运营者、使用者投保相关险种。同时,明确管理者、运营者配置符合标准的体育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维修、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合监督检查等责任,设定相应罚则;规定使用者遵守管理规范等项义务,明确使用者违反规定时,管理者、运营者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关于公共体育设施公益性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突出强调公共体育设施的公益属性。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在草案第二条中新增一款,明确“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坚持公益性,由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向社会开放”。将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合并修改,强调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确有运营成本开支的可以收取成本费用,并应当为特定群体提供优惠。完善草案第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表述,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社会免费开放。(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二)关于规划建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建议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的均衡供给,发展特色体育产业推动文旅体融合发展,并同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部分原则规定相衔接,凸显体育设施规划建设的便民性和公平性。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一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均衡供给、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结合资源禀赋和环境特点发展特色体育产业,统筹协调体育与文旅融合发展。”另外,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规划、建设、改造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三)关于群众身边设施场地建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补齐农村、老旧小区等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短板,结合海湾型城市特点加强水上运动设施的开发与建设,并进一步盘活各类空间资源建设体育设施。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在修改建议稿的基础上,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一款,要求加强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结合改造老旧小区和规划建设新城,同步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将草案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可以配套建设篮球场、足球场、健身路径等体育设施”修改为“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球场、健身路径、水上运动设施等”;将草案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合并修改为:“鼓励利用市政公用设施的立体空间、周边区域建设体育设施。鼓励利用商业楼宇、厂房、仓库等建筑及屋顶、地下室等空间建设体育设施。积极引导住宅小区盘活资源,建设嵌入式体育设施。”(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四)关于用地指标要求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评估调整全市公共体育设施的用地定额指标,不再沿用旧法规中将指标分为市、区两级且在实践中难以区分的标准规定。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及当前实际情况,对草案第八条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规定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每千人口不低于六百平方米的用地定额指标进行规划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社区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每千人口不低于二百八十平方米的用地定额指标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建设。(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五)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开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明确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的义务要求和配套保障,推动“应开放尽开放”。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合并修改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一是强调合理规划,要求新建公办中小学校将教学区和体育场地进行合理分隔,鼓励有条件的已建学校将教学区和体育场地进行合理分隔。二是明晰开放要求,在保障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公办中小学校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体育设施;对游泳馆等确有运营成本开支的体育设施,可以收取成本费用;认为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应当经有关部门研究同意。三是强化兜底保障,规定对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公办中小学校,给予财政补助、责任保险、工作支持、委托第三方管理等方面支持,推动打消学校运维顾虑。四是加强制度配套,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办中小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具体办法,鼓励民办中小学校参照执行。(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六)关于管理运营责任
根据有关方面意见,为进一步增强体育设施管理者、运营者责任意识,强化违法惩处力度和可操作性,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的相关内容进行合并修改,删除“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体育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对违规行为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考虑到体育法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已有相关规定,增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转致条款。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际,承担体育行政处罚职能的部门市级是文化和旅游部门、海洋发展部门,区级是体育部门,建议将处罚主体表述为“承担体育行政处罚职能的部门”。(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七)其他方面的修改
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进一步提炼相关立法理念、完善立法目的表述,在草案第一条中增加“促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普及化、均等化”的内容,并将“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改为“增强人民体质”。(草案修改稿第一条)
2.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关于体育设施范围,在保留分类的基础上要进一步理顺分类逻辑,避免歧义。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考虑到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设施以及单位自用体育设施三者概念已比较清晰,无须再作限定性阐述,建议对草案第二条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一款)
3.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删去草案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与监督检查”,在第二款中增列发展改革、财政、应急、市场监督管理、市政园林等对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职责的部门。(草案修改稿第四条)
4.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完善草案第五条关于社会参与的表述,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赞助等方式,参与体育设施的建设与运营。(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一款)
5.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对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表述予以修改,规定体育设施的管理者、运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较大安全风险,同时在第二款中增加鼓励使用者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6.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完善智慧服务相关表述,并增加“鼓励物业服务人、社区将全民健身智慧服务平台接入相关服务平台”的内容,丰富平台应用场景,促进便企惠民。(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7.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增加规定,体育设施使用者存在不遵守管理规范、不规范使用等行为的,管理者、运营者可拒绝为其提供服务。(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二款)
8.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对草案第二十一条有关旧法废止条款的表述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
此外,法制委还对草案的部分文字和条序作了相应修改和调整。草案修改稿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内容已比较成熟,法制委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及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