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4月24日,《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正式对外公布,将于9月30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发文,从营销资质、内容、行为等多方面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近年来,一些非法金融活动借助网络营销“野蛮生长”,通过网络宣传虚假的金融产品。此次办法强化了营销资质要求,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不得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
近期,层层导流、诱导过度借贷等营销乱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根据办法,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有经营区域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面向注册地及设有分支机构区域的客户提供金融产品。这意味着,各流量平台将不得为助贷机构等非金融机构营销和引流,未取得互联网展业资质的地方金融组织的App和小程序将被下架。
与此同时,营销内容和行为也乱象丛生:有的平台用“秒到账”“低利息”等话术吸引眼球;有的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混淆,让消费者误以为“稳赚不赔”;还有的通过弹窗广告频繁推送,干扰用户选择。对此,办法要求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介绍金融产品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针对算法推荐、直播营销等新模式,以及强制搭售、骚扰营销等问题,办法也提出相应的规范要求。办法还规定,不得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诱导性用语;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以弹窗广告形式开展网络营销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
当下,一些网络直播平台未对入驻机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部分主播无金融从业资质,在直播间随意承诺投资“保本保息”诱导下单。此次办法明确要求,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以荐股形式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