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张珺 通讯员 湖法宣
家电“国补”给消费者带来实实在在的优惠,但国补券需要定时去抢。如果商家约定按“国补价”出售货品,但在买家付款后,货只送出一半,商家却以“最近国补券太难抢了,再送下去要亏本为由不再发货,这种理由能成立吗?
日前,湖里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给出了明确答案:商家既然承诺“国补价”出售货品,就应承担兑现的责任。国补券抢不到是商家自己的商业风险,不能让消费者买单。
案情回顾
买11.98万元货却只收到一部分
事情发生在2025年。市民老陈家里装修,要采购一批电器,与商家的沟通,主要由儿子小陈出面。小陈通过微信联系上卖家阿红,双方谈的是整屋家电采购。
一开始,小陈就问得很直接:国补这块怎么操作?阿红的回复也很爽快,大意是“你不用操心,这块我来弄,直接给你国补后的价格”。
后来,阿红发来一张家电清单,空调、冰箱、电视、洗烘一体机、烟灶套装等的售价列得清清楚楚。原本总价还要再高一些,经过双方多次沟通,最终整单价格为11.98万元。随后,老陈付款,阿红确认收款。
按常理,接下来就是按单送货。可实际情况是,阿红只交付了部分电器,剩下还有9台电视机、2台冰箱、2台洗烘一体机和2套烟灶没有送。
为什么不继续送货?阿红的说法是,问题出在国补券上。她认为,双方商量的价格本来就是建立在能够顺利领到国补券的基础上。可当时国补券难抢,自己前面已经按优惠价送出一批货,而且货值已经超过了小陈支付的11.98万元费用,如果再继续履行剩下的订单,整单会亏得很厉害。在她看来,这种情况已经属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老陈不接受这个说法。双方协商未果,老陈诉至法院,要求商家返还剩余货款。
法院审理
国补券抢不到非消费者责任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最终谈成的11.98万元总价,就是这批家电买卖的成交价。至于这个价格有没把国补因素算进去,那是商家自己在促成交易时作出的价格承诺。既然承诺了,就应当按这个价格履行。
法院特别指出,阿红能否顺利领取到国补券,属于她自己应当预判和承担的商业风险。这种风险即便后来真的发生了,也不能算到消费者头上,更不能拿来当作不交货的理由。
因此,法院认定,阿红没有继续交付剩余电器,已经构成违约。双方后来都同意解除合同,法院便进一步处理合同解除后的结算问题。
结合双方约定的整体优惠幅度,法院按照折扣后的价格去计算已交付商品的价值,而不是按原价倒推。在扣除老陈后来另行加购但尚未付款的两台前置过滤器价款后,最终认定阿红还应返还老陈23417.7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商家承诺优惠 不能想撤就撤
这起案子,表面看是“国补券没抢到”,实质上争的是一个常见的消费问题——商家为了成交,先把优惠说满;等市场变了、成本高了,就把风险转嫁给消费者。
法官表示,市场交易应遵循诚信原则。商家承诺的优惠价,不管背后是让利、返点还是政策补贴,落到合同里、落到付款上,就是消费者可以信赖的交易条件。经营者不能在拿到订单和货款后,以自己“亏本了”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该案也提醒消费者:碰到“国补价”“团购价”“内部优惠价”这类说法时,最好把商品型号、数量、总价和交付内容留痕固定下来。真出了纠纷,微信聊天、付款记录等都是维权的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