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
废止《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2009年9月30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