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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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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厦门日报

勇救溺水者 社矫对象获减刑

日期: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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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都市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记者 张珺 通讯员 厦法宣)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作出减刑裁定,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其缓刑考验期相应缩短为三年三个月。这是我市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因见义勇为重大立功表现获减刑的案例。市中院表示,该案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了法律的教育、感化与挽救功能。

  事件回顾

  发现有人溺水,他拼尽全力相救

  李某某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于2023年1月到厦门市海沧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开始接受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他深刻悔悟自身过错,切实改正错误,严格遵守各项监督管理规定,生活轨迹逐渐回归正轨。

  2024年7月17日凌晨,李某某与家人在海沧湾海角九号附近海域散步时,突然听到海中传来急促的呼救声。循着声音,他敏锐地锁定了海中溺水者的方位。李某某抓起救生浮具冲入大海,拼尽全力游向溺水者,将浮具稳稳塞入其怀中,并一路拖拽将其救上岸。

  李某某的家人也在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电话。见溺水者上岸后意识模糊、浑身颤抖,李某某立刻为其换上干净衣物,为后续救治争取了宝贵时间。随后赶到现场的民警与120医务人员将溺水者送医救治,成功挽回了一条生命。2025年7月,李某某因下海救人的行为被海沧区平安办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法律评价

  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减刑

  海沧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据李某某的见义勇为事迹,按程序提请减刑。工作人员全面收集其见义勇为证明、日常矫正表现等相关材料,扎实有序地开展综合评估、集体研究和公开公示工作。

  厦门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认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仅确有悔改表现,更以实际行动展现社会责任感和道德勇气,符合重大立功条件,遂向厦门市中院提出减刑建议。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但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且其行为属于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依法构成重大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相应缩短三个月。

  市中院表示,本案是社区矫正与见义勇为相结合的一个典型案例。李某某在矫正期间不仅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更以实际行动回馈社会,展现了一名矫正对象从“违法者”向“守法者”再到“有益于社会者”的转变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