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审议废止《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议案的说明
日期:01-12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政府委托,现对提请废止《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废止《条例》的必要性
《条例》自2010年3月1日开始施行,是在国家会计人员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比较薄弱的背景下,结合地方会计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为强化我市会计人员管理,发挥会计行业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但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相关上位法律法规日益完善,《条例》的部分规定明显滞后,无法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应当予以及时清理。
一是现行上位法已经覆盖《条例》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在2010年以后已经两次修改,2019年财政部令第98号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办法》和《工作规范》)两部部门规章进行修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规定》)等规定相继出台,有关规定全面细致,配套制度趋于完善,能够满足我市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是《条例》的部分条款与现行上位法不一致。主要表现在《条例》有关代理记账委托单位备案规定(第十一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要求(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运用(第二十六条)等内容与《办法》《继续教育规定》等规定不一致,造成法律适用障碍。
三是《条例》的部分内容不符合当前管理实际。例如,《会计法》已取消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要求,而《条例》仍保留会计从业资格的规定已不符合最新法律要求(第六条)。又如,财政部印发《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管理办法》(财会〔2024〕14号,以下简称《平台管理办法》)推动建设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而《条例》中要求的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等相关规定(第二十九条),已与全国会计人员管理信息化建设要求不相适应。
二、起草及审查过程
《条例》确定列为2025年法规调研项目以后,市财政局即对《条例》的实施情况、上位法规定情况作了充分研究论证,最终提出废止的调研建议,形成提请废止《条例》的相关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开展了审查工作,征求了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和市政协有关专委会、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并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厦门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相关各方对废止该法规无不同意见。2025年12月31日,经第13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建议废止《规定》,现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相关政策的衔接
《会计法》对会计人员的范围、执业准则、行为规范、能力提升、职权保障、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系统规定。尤其是2024年修正的《会计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会计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具有可操作性和前瞻性。此外,《办法》和《工作规范》在《会计法》的总体框架下细化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明确会计人员在代理记账中的行为规范标准。《继续教育规定》着重围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面作出较为详细的规范,对会计人员能力提升进行比较全面的补充规定。《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平台管理办法》等配套规范性文件,也为我市全面依法开展会计人员的管理工作提供了规范遵循。《条例》废止后,我市会计人员管理工作依据国家上位法以及配套制度执行,不会出现制度依据的空白。
综上,《条例》已经失去保留的必要且不具备全面修订的价值,建议予以废止。
议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