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月23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厦门经济特区绿色金融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和市司法局、地方金融管理局,对草案修改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分送市政府办、市直有关部门等23个单位和各区政府征求意见;赴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到市产权交易中心、相关地方金融组织开展实地调研,征求部分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意见。在汇总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法制委对草案修改二稿进一步修改完善。12月11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进行统一审议,通过了草案修改二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草案修改二稿的总体情况
开展绿色金融立法,是我市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创新探索和重要实践,也是落实国家“双碳”行动和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关键举措。草案修改二稿共五章,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决策部署和我市综合改革试点任务中对深化绿色金融改革的要求,在总结我市绿色金融发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推动构建“产业融合发展、产品服务创新、组织治理高效、政策保障有力”的绿色金融体系,全面提升绿色金融供给质效,为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明确绿色金融发展主线。厘清绿色金融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和实现路径。一是凸显立法目的。强调以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二是拓展概念内涵。将转型金融融入绿色金融范畴,明确金融服务“双碳”行动的定位。三是强化价值引领。确立“绿色导向、市场主导、科技赋能、激励约束、多方共建”的绿色金融工作原则。四是突出融合发展。推动更多金融资源向绿色产业重点领域倾斜,引导产品和服务重点支持绿色制造、市政、交通、建筑、农业和海洋经济等行业领域。
(二)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服务。突出产品和服务在绿色金融发展中的载体作用。一是丰富产品服务。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差异化支持,推广绿色保险风险减量服务、定价关联机制研究运用,鼓励发行绿色产业投资基金、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为绿色企业上市融资或者再融资等提供服务支持。二是发展转型金融。创新与企业碳表现、产品碳足迹挂钩的转型金融产品,探索开发转型基金、信托、保险等金融产品工具,服务低碳转型金融需求。三是创新生态价值转化路径。支持开发与环境效益等要素挂钩的金融产品,开展相关领域的碳资产交易,深化碳市场交易机制在执法、司法中的运用。四是支持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绿色金融。明确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在绿色金融中的重点发展方向。五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规定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保障民营企业获得平等对待。
(三)健全绿色金融治理格局。推动建立符合绿色金融发展的组织框架和治理体系。一是完善组织架构。健全绿色金融决策、执行、监督机制,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质效。二是强化数据治理。建立健全绿色金融统计管理制度,推动绿色金融数字化建设。三是增强风险防控。推行环境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等方法工具,量化分析金融风险。四是完善容错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在绿色金融领域建立内部尽职免责机制,促进改革创新。
(四)推动绿色金融与ESG融合发展。规定构建具有我市特色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实践体系和市场生态体系。一是推动先行实践。以绿色金融领域的ESG制度建设为先行示范,推动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企业建立健全与ESG相适应的管理体系。二是创新产品服务。明确创新优化ESG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引导资金投向ESG项目。三是加强信息披露。明确ESG信息披露数据收集、验证、分析、利用和报告等机制建设,推动企业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四是规范鉴证评级。明确第三方服务机构ESG信息鉴证,支持信用评级机构将ESG因素纳入信用评级体系。五是完善风险管理。对企业ESG表现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评估,强化风险评估结果在金融产品和服务中的运用。六是强化支持保障。支持企业加强ESG能力建设,推动信息披露、鉴证、评级的标准化发展。
(五)强化绿色金融配套支撑。加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绿色金融的政策引导和支持。一是强调统筹协调。明确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推动绿色金融信息、资源的交换、整合和共享。二是细化主体责任。推进数据共享和有关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碳排放核算核查机制、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认定评价、标准体系等支持配套。三是加强政策保障。将绿色金融发展纳入政策支持体系和预算支持范围,加大政府投资基金支持力度,将绿色金融发展纳入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绿色金融人才引进培养。四是深化交流合作。支持发展对台绿色金融交流合作,鼓励开展绿色投融资国际交流合作。五是强化风险防控。加强风险预警监测并稳妥处置,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以绿色金融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借鉴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建议新增一条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十六条,表述为:“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原则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在民营企业获得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应当平等对待。”(草案修改二稿第十六条)
(二)优化考核评价
有意见提出,进一步拓宽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考核评价覆盖面,健全整体考核评价体系,有利于更好推动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深度参与绿色金融工作。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第三款进行修改完善,明确市、区财政部门的考核评价职责,将全市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纳入考核评价范畴,并对其参与绿色金融发展进行更系统全面的考核评价。(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三)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加强绿色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强化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和打击。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中增加“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表述。(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六条)
(四)其他方面的修改
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将“培育新质生产力”纳入立法目的,突出强调绿色金融对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支持作用。(草案修改二稿第一条)
2.根据有关方面意见,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将草案修改稿中的“国家驻厦金融管理部门”改为“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厦机构”。(草案修改二稿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
3.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二项中的“固体废物”后增加“收集”、第六项中的“海洋产业”后增加“绿色”。(草案修改二稿第六条)
4.有意见提出,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发行绿色投资产品需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金融机构主要是为企业发行债券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提供服务和支持。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九条中增加“符合条件的”这一限定性表述,同时删除“绿色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金融机构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再融资以及发行债券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直接融资方式提供服务和支持”。(草案修改二稿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
5.根据有关方面意见,为避免与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有关内容产生语义重复,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中的“将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作为授信决策、认定评价、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草案修改二稿第十四条)
6.有意见提出,地方金融组织也应加强ESG管理体系建设,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金融机构”后增加“地方金融组织”。(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七条第二款)
此外,法制委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文字和条序作了相应修改和调整。草案修改二稿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已较为成熟,法制委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二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