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对《厦门经济特区绿色金融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草案)》的制定背景
2023年9月以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借鉴深圳、湖州、上海等先进地区经验,开展《厦门经济特区绿色金融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调研工作,力求通过经济特区立法,促进厦门市绿色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有效解决当前绿色金融实操过程中遇到的体制机制阻碍,为厦门金融支持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通过前期调研,厦门市绿色金融发展初具规模,但仍面临一定体制机制障碍:一是法律支撑缺失。绿色金融领域的政策实施目前主要依靠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存在法律效力层级低、缺少上位法支撑、权威性不足、约束力软的局限性。二是监管统计分散。绿色金融涉及多部门、跨领域监管,相关政策较为分散,存在标准不统一、统计制度口径不一致、多头监管等问题,缺乏系统性、整体性的统筹协调。三是机制约束有限。当前绿色金融相关激励机制有限,绿色金融资源难以触及低碳转型、绿色贸易、消费等领域,政策约束力较弱。
通过立法,有利于加强顶层设计,巩固厦门市绿色金融已有实践,弥补现有政策制度的缺漏,明确绿色金融参与者在绿色金融投融资活动、环境信息披露、社会责任等领域的权利和义务,全面提升绿色金融供给质量和效率,强化金融支持社会经济全面绿色转型的力度,有效应对国际社会日益趋严的“漂绿”“假转型”监管趋势,有助于解决当前绿色金融实操过程中遇到的体制机制阻碍,为厦门市金融支持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建设更加开放、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和起草经过
(一)立法必要性
一是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保障。制定《条例》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厦门市持续深化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已基本构建多层次的产品和服务体系,但制度体系不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不明确等问题仍然突出,亟需通过地方立法予以系统性破解。推进绿色金融地方立法,为绿色发展和低碳转型注入强劲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并进。
二是打造厦门市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通过绿色金融地方立法,顺应全球可持续发展法治化趋势,有助于充分利用厦门市深化绿色金融综合改革实践、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等重大发展机遇,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权优势,进一步巩固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体制机制保障,加快打造促进绿色金融发展所需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是促进厦门市绿色金融改革发展的有效举措。基于厦门在绿色金融领域取得的成效,并针对当前面临的供给结构性问题以及转型金融等新兴领域的发展机遇,《条例(草案)》借鉴了其他相关城市的实践,制定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的条款,以适应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的迫切需要。
(二)起草经过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扎实做好前期工作、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起草完成《条例(草案送审稿)》并于2025年4月30日正式报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即按照立法程序开展相关审查工作:一是书面征求市委宣传部、政法委、政研室,市人大、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二是召开由各区政府,市发改委、工信局等市直部门,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厦门金融监管局等相关单位参加的部门征求意见会;三是召开由部分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的相对人座谈会;四是召开由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和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参加的论证会;五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市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市司法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并邀请市人大相关专委会提前介入指导,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多次研究和反复修改,形成《条例(草案)》。2025年7月17日,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条例(草案)》,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结合国内外绿色金融立法实践,《条例(草案)》在体例上与国内有关政策制度和地方实践对齐,主要围绕产业引导、产品服务、组织治理和政策保障等内容进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1条至第7条)。本章作为《条例(草案)》的总领,其核心在于明确立法目的、定义、基本原则、政府部门职责、联络共享、交流合作和宣传教育等内容。一是提出绿色金融发展应当坚持标准引领、市场主导、科技赋能、多方共建的原则(第三条),彰显厦门特色;二是重点突出政府部门职责,明确市人民政府在绿色金融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角色,规定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第四条);三是加强常态化联络机制、交流合作和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二章产业引导(第8条至第14条)。本章旨在加强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推动更多金融资源服务绿色产业发展,规定加强绿色金融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同性,引导资金流向绿色产业(第八条),具体包括:一是推动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绿色市政建设运营(第九条);二是促进绿色出行,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为绿色低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提升消费信贷便利,加大汽车金融服务(第十条);三是鼓励绿色建筑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绿色建筑项目提供融资和保险服务等(第十一条);四是加强农业绿色发展金融支持,创新绿色农业领域信贷产品(第十二条);五是支持开发创新蓝色金融产品,开展海洋经济领域的融资活动(第十三条);六是加强对高碳企业低碳转型经济活动的资金支持,鼓励创新电力、建材、海上航运等领域相关转型金融服务(第十四条)。
第三章产品服务(第15条至第21条)。本章旨在规范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质效,根据产品服务类型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实施差别化绿色信贷政策,鼓励创新绿色贷款金融产品和服务(第十五条);二是推进绿色保险高质量发展(第十六条);三是拓宽绿色投融资渠道,鼓励发行绿色投资产品和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四是创新转型金融产品(第十九条);五是探索金融资源与生态价值转化路径,创新资源环境交易品种(第二十条);六是推动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绿色金融相关业务,包括绿色融资担保、绿色融资租赁和绿色商业保理(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组织治理(第22条至第28条)。本章从推进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深化绿色金融机制建设与健全内部管理作出规定:一是完善组织架构,建立符合绿色金融发展的组织体系,增强绿色金融服务能力(第二十二条);二是建立健全绿色金融统计数据管理制度,强化绿色金融数据治理水平(第二十三条);三是加快推进绿色金融数字化建设,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第二十四条);四是强化信息披露,规定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和质量管理,鼓励公开信息和提供独立的报告鉴证声明(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五是增强金融风险防控能力,鼓励使用各类方法和工具对金融风险进行量化分析,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专业服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政策保障(第29条至第35条)。为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以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需求为导向发展绿色金融,《条例(草案)》作出如下规定:一是开展绿色金融数据共享应用,推动建立碳排放核算和核查机制,推动各类平台互联互通(第二十九条);二是优化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强化智能识别与认定、环境效益核算与环境信息披露等方面能力(第三十条);三是加强绿色融资企业和项目库管理以及融资对接(第三十一条);四是构建标准体系,制定国家标准配套制度或补充性地方标准,推动团体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家标准(第三十二条);五是加大财政资金对绿色金融重点领域的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绿色低碳产业投资(第三十三条);六是加大人才支持,加强绿色金融高素质专业化人才引进、培养和学术交流(第三十四条);七是加强绿色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并稳妥处置绿色金融风险(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附则(第36条)。本章明确《条例(草案)》的施行时间。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