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月23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法制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和市司法局、卫健委,在教科文卫委修改建议稿的基础上,对修正草案进行研究和修改,形成了修正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分送市政府办、市直有关部门、各区政府等30家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并专项征求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召开了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赴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实地调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并在基层立法联系点召开座谈会,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居民代表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法制委再次会同相关单位对修正草案进行修改完善。12月11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进行统一审议,通过了修正草案修改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正草案修改稿的总体情况
本次修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着力破解基层卫生服务发展难点。加强基层医疗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基层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设置标准,建立紧缺人才和长期服务人员定向聘用机制。完善基层药品供给制度,强化医保支持与用药保障,推动基层与二、三级医院用药衔接。构建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体系,提升乡村医生队伍的职业保障水平。二是固化医疗改革创新成果。健全分级诊疗与医联体协作机制,推进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细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为居民提供连续性、综合性的健康管理服务。满足居民多元化的健康需求,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家庭病床以及医养结合等特色服务。三是夯实基层卫生服务保障基础。完善保障和监管机制,明确市、区政府和卫健、医保等相关部门职责,加强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经费保障。健全基层卫生服务网络,细化机构设置要求,填补村基层卫生服务空白,确保实现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全覆盖。推进信息化建设,对远程诊疗、人工智能辅助诊断等智慧医疗模式做出前瞻性规定。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关于逻辑结构优化
有意见提出,建议对法规篇章结构、条文顺序进一步梳理。法制委经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将第一章总则中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条款移至第二章;第二章内容按照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到规范人员管理的逻辑对条文顺序进行重新安排;第三章按照做优基本医疗服务,总结固化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等经验做法,到探索拓展特色医疗服务,持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的顺序,理顺该章逻辑结构。
(二)关于村基层卫生服务保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注意加强对农村基层卫生服务的保障,避免出现服务空白。法制委经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在机构设置中增加规定,明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为未设置村卫生室的村提供基层卫生服务。(修正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三)关于分级诊疗制度
有意见提出,建议将我市推进分级诊疗的改革经验和成果进行固化,并针对双向转诊中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规范,引导患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法制委经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增加相关制度设计,一是要求相关部门完善双向转诊制度,二是规定医院应将有关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三是推动医院及时向有承接能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患者并保障患者用药需求,推动分级诊疗顺利实施。(修正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
(四)关于提升基层医疗服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在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上作出具体制度安排,如允许返聘退休专家、延长服务时间等,吸引患者选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法制委经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增加相关规定,一是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延长诊疗服务时间,二是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引进退休的高级职称医疗卫生人员,三是鼓励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慢性病专病防治中心等,加大医院帮扶力度,切实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修正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五)关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进一步细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明确相关费用分担比例、动态调整规则以及对特殊困难群体的补助,增强制度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法制委经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将修正草案第十五条关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进行细化规定,一是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要求,二是明确签约方式及服务内容,三是对签约服务费用作出明确规定,并对特殊群体予以减免。(修正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六)关于发展特色医疗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进一步拓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医疗服务内容,以更好地满足居民个性化健康需求。法制委经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增加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行动不便人员,提供上门治疗、家庭病床等服务,以及与养老机构合作共建等,让患者就近享受医疗服务,提升就医便捷度。(修正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
(七)其他修改意见
1.有意见提出,法规第三条第一款的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不完全一致,建议删除该款规定,以避免产生歧义。法制委经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删去相关表述。(修正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2.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意见提出,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规定,市级表彰项目需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建议不再直接设定关于表彰的规定。法制委经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删去相关表述。(修正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
3.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对乡村医生纳入编外合同人员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以及绩效工资制度的规定进一步审慎研究。法制委经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删去或者调整相关表述。(修正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4.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顺应智慧医疗发展要求,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智能诊疗设备配置与数字化建设,提升医疗服务能力与效率。法制委经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增加基层卫生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规定。(修正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
5.有意见提出,医保部门应当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予以保障。法制委经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要求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参保人就医需求及流向,科学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修正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
此外,法制委还对修正草案部分文字和条序作了相应修改和调整。修正草案经过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较为成熟,法制委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正草案修改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