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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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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厦门日报

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修正草案)》的说明

日期: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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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B03版:文件       上一篇    下一篇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25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法规修改项目。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对《条例(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一)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2016年8月,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召开,确立了“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提出“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任务。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明确要求“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能力”。修改《条例》,切实将基层卫生事业发展放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优先度,推动卫生健康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是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二)完善基层卫生法治保障的内在要求

  2020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落地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在多个条款中强化基层卫生的发展保障,推动人财物各类资源向基层倾斜。我市2011年3月30日通过的《条例》至今已经实施14年,当时所制定与实施的时代背景以及我市基层卫生事业发展都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既存在部分条款与我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现状不统一的问题,已经没有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又存在部分条款与我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不相映衬的问题,无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基层卫生服务管理;个别条款有关规定还与当前国家文件精神相违背。因此,需要修改《条例》,结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将其中“强基层”的有关举措细化、实化,强化政策支撑,使其与时俱进,更具操作性,进一步完善基层卫生法治保障体系。

  (三)推动基层卫生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统筹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在《条例》基础上,全国首创“三师共管”分级诊疗模式,创新慢病专病防治中心机制,特色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践作为典型案例被全国推广,乡村医生队伍发展与保障全省领先。2024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实施方案》,全方位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体系高质量发展。通过修改《条例》,将2011年以来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新进展新要求,以及我市优质高效基层卫生服务实践探索的改革成果,以立法的形式固化下来,进一步破解体制机制障碍,有助于推动我市基层卫生服务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型,推进和保障我市基层卫生事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条例(修正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要求,市卫健委把立法工作作为完善基层卫生治理体系的重要抓手,组建立法工作专班,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创新与法治保障相结合,严格按照立法计划要求推进法规修改工作:一是开展多轮基层实地调研,征求立法意见、建议;二是召开卫生健康系统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卫生健康系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论证;三是先后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征询3轮修改意见并进行完善;四是在市卫健委官方网站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草案的意见、建议。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和市司法局提前介入,共同参与立法讨论,给予立法工作指导。经多方努力,市卫健委于7月上旬将《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报送市司法局审查。

  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开展立法审查,书面征求了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和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市医师协会、市护理协会以及综合医院的意见,实地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立法调研,并分别召开了部门征求意见会、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厦门司法行政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广聚民意、汇集民智。在此基础上,市司法局会同市卫健委,并邀请市人大相关专委会提前介入指导,对《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吸纳了大部分的意见、建议,形成了《条例(修正草案)》提请市政府研究。2025年9月12日,第12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条例(修正草案)》,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条例》,遵循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原法规框架体系下进行部分修改,体现惠民生、强基层、促发展的立法理念。修改前原有46条,修改后条文总数为44条。修改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全面提升服务能力

  为保障人人享有公平可及、就近便利、系统连续的卫生健康服务,《条例(修正草案)》围绕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作了以下修改:一是优化建设布局,健全服务网络。新增相关条款,明确将发展基层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空间布局纳入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细化机构设置要求,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覆盖范围(第四条、第五条,以修改后的条文顺序标注,下同)。二是加强政策衔接,共享优质资源。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更高档次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推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第二十一条);完善基层用药目录制度,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内的药品,逐步实现与二级以上医院用药种类相衔接(第二十九条)。三是贴合群众需求,深化特色服务。新增中医药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内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修改完善慢性病及重点人员健康管理条款(第三十五条),满足群众多层次、个性化就医用药需求。

  (二)以强基固本为重点,筑牢保障支撑体系

  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是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的有力组织保障。《条例(修正草案)》从人才、经费、机制等方面强化基层保障,修改完善相关条款:一是适当倾斜政策,稳定基层队伍。加强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在聘用管理、职称评聘、薪资待遇等方面的政策保障,破解基层发展难点堵点,吸引高素质人才服务基层、扎根基层(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二是完善经费保障,规范资金使用。要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以及实际需要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明确绩效评价与资金分配相关要求,督促相关单位合理分配、规范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三是加强机制建设,推进协同配合。明确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职责,凝聚公共卫生服务合力(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三)以促进发展为目标,修改完善滞后条款

  《条例》实施至今超过14年,部分规定已经不适应现状,《条例(修正草案)》有针对性地予以修改完善:一是梳理上位法规定,删除了乡村医生参加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法律责任等上位法已经有规定或者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原第十六条第二款、原第四十四条、原第四十五条),依据上位法规定执行。二是结合当前管理实际与政策环境变化,删除了三级医院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护士岗位培训、乡村医生定向培养和学历教育、鼓励本科学历毕业生服务基层等条款(原第五条第二款、原第十四条第二款、原第十六条、原第十九条),修改完善了一体化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条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是在立法技术、机构名称、文字表述等方面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

  《条例(修正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