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月23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厦门经济特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法制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会同市人大城建委和市司法局、资源规划局,在城建环资委修改建议稿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研究和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分送市政府办和市直有关部门、各区政府等24家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并专项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意见。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前往同安区调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及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情况。法制委组织召开市住建局、文旅局、执法局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部分镇街等21家单位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组织听取相对人关于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修缮、活化利用等方面的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业意见建议。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法制委再次会同相关单位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12月11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进行统一审议,通过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草案修改稿的总体情况
草案修改稿共六章,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决策部署,在总结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践经验基础上,明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目标原则、管理职责、保护对象、保护规划、保护措施与合理利用等方面内容,构建系统的保护管理体系,以法治之力筑牢保护根基,持续擦亮厦门历史文化名城“金色名片”。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政府统筹、部门协作、分层落实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体制,提升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水平。一是厘定政府及部门职责。建立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明确主管部门及其具体职责,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二是设立专家委员会。设立厦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参与评审以及相关事项专业论证,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三是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升社会各界对历史文化保护的认同感与参与度。
(二)明确保护范围。立足厦门“山海岛城”独特地域特色,明确保护对象和重点保护内容,坚持名城保护整体性、全覆盖,落实应保尽保。一是界定保护对象。厦门历史文化名城涵盖全部行政区域,保护对象包括世界文化遗产、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地段、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工业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类别。二是突出重点保护内容。进一步聚焦厦门“山海岛城”整体格局、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历史城区空间结构、历史街巷肌理、特色建筑风貌等体现厦门特色的核心要素。三是规范保护对象认定程序。明确历史地段概念、认定程序,建立保护名录制度,对保护对象普查、推荐等程序作出规定,建立保护对象数据库,支持公众查询相关信息。
(三)完善保护制度和措施。强化规划引领作用,构建点线面结合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实施分类管控。一是编制保护规划。规定厦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图则、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方案的编制主体、具体内容和程序要求,注重保护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衔接。严格修改程序,强化刚性约束。二是加强片区整体保护。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地段的保护责任人,压实维护修缮、巡查防控、设施保障等保护责任,严格规制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活动,对编制成片修缮或者整治工程实施方案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强化单体建筑保护。明确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和修缮要求,规定区人民政府对建筑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实行原址保护,禁止擅自拆除、迁移、破坏或者未按规定维护、修缮等行为。四是统筹权益保障。因保护需要影响原住居民生活或者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的,应当依法采用住房保障、宅基地置换、经济补偿等方式予以安排。建立专业化技术指导和体检评估制度,强化非国有历史建筑与传统风貌建筑修缮的资金支持。
(四)多措并举促进合理利用。坚持“以用促保、保用结合”理念,创新活化利用模式,促进历史文化传承与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一是展示传承优秀历史文化。串联各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系统完整展示厦门历史文化,通过对文化资源的挖掘、研究和价值阐释等方式,进一步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鼓励依托涉台不可移动文物等开展两岸文化交流活动。二是构建多元化活化利用体系。制定合理利用导则,明确鼓励、支持和限制、禁止的活动;支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居民原址居住,开展与传统文化相协调的经营活动;鼓励产权转让、置换、委托管理等方式盘活建(构)筑物等,创造收益,实现保护和发展的平衡;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资助等方式促进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合理利用,鼓励引入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和服务功能,支持共同开发利用。三是强化要素保障支撑。在保护对象范围内鼓励采用传统工艺和传统材料进行工程建设,支持培养传统工匠与传承修缮技艺,为建筑“修旧如旧”提供技术支持。拓展多元化资金筹措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参与保护利用项目。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关于法规名称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将法规名称修改为“厦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厦门历史文化名城”作为专有名词,可以更突出厦门作为历史文化名城进行整体保护的理念。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并对有关条款中的用语进行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二)关于保护对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列举既有按类别罗列又有具体的对象,有可能存在罗列不完整、指向不明的情况,建议进一步梳理归纳。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根据中办、国办有关文件以及上位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厦门实际情况,将保护对象按保护等级从高到低、保护范围从大到小、从物质载体到文化内涵的逻辑进行重新梳理。(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三)关于体现地方特色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厦门历史文化有很多具有代表性的元素,而草案在体现厦门特色方面的内容规定较少。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九条,对能够突出体现厦门特色风貌和历史文化的内容进行重点保护,主要包括:“山海岛城”的城市整体格局、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同安古城和鹭江两岸历史城区空间格局等、以闽南红砖建筑和嘉庚建筑等为代表的历史建筑风貌、体现厦门历史文化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四)关于保护规划
有意见提出,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保护图则、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方案数量较多,需要及时编制修改,建议简化程序,便于工作开展。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删除草案第十四条第三款中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表述,修改为:“经厦门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委员会论证通过后实施”,同时对修改程序作相应调整。(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另外,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保护规划编制的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提升制度运行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规定保护规划草案应当进行公告,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同时在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实施方案编制时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五)关于文化传承与保护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建议增加对厦门优秀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内容。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闽南文化、海洋文化、华侨文化以及嘉庚精神、特区精神等文化资源的挖掘、研究和价值阐释,引导历史文化遗产向社会开放共享,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鼓励依托涉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场所开展两岸文化交流活动;鼓励中小学校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活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
(六)其他修改意见
1.有意见提出,保护规划体系中很多上位法已有规定的,建议删除重复的内容。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删除草案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同时将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并修改有关表述。(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有意见提出,对非国有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修缮的补助需要进一步明确,强化保障力度。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具体补助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财政、住房和建设等相关部门制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
3.有意见提出,建议增加“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厦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情况进行体检,每五年对厦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情况、成效等进行全面评估”的相关规定。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
4.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鼓励与支持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合理利用。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三十四条中增加一款,规定促进活化利用的措施。(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
5.有意见提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很多已有相关法律作出规定,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也都有专项立法,建议做好与现有法律法规在适用上的衔接。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对草案第三十九条相关表述进行修改,作出衔接性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
此外,法制委还对草案部分文字和条序作了相应修改和调整。草案修改稿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已较为成熟,法制委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及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