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日期:12-31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25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法规正式项目。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对《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立法背景
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化,是提升城市文化内涵、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支撑,厦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的重要论述以及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市于2019年启动申报历史文化名城,以名城申报为抓手,全面推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2020年11月,我市被省政府批准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后,开始启动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今年1月4日,我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已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下一步,住建部将会同国家文物局召开专家论证会,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当前,我市处于申报工作攻坚期,为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促进成功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迫切需要出台统筹全域、全时段、全要素和全过程管理的保护法规。
(二)立法必要性
我市已构建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急需明确保护责任,落实各部门保护职责等。一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一项多方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目前我市名城保护工作存在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的问题,有必要以法规形式来构建名城保护的组织构架。二是历史地段是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历史地段的保护管理在国家层面仍属于探索阶段,我市在名城申报过程中,先行摸索历史地段的保护管理,在历史地段普查、认定、公布以及保护规划编制过程时,不断实践总结,逐步明晰了历史地段的保护管理方式,有必要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为后续管理提供法治保障。三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需要刚性管控,需从法律层面解决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明确保护底线。同时,保护是为了更好的发展,历史文化资源需要适应现代生产生活,有必要将“活化利用”的理念纳入法律框架,对活化利用方式进行规范、弹性引导,让名城保护管理工作刚性与弹性结合,以法治化方式保障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走深、走实,也将有力提升我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水平。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条例》是2025年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法规正式项目。在贯彻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上位法规要求,学习借鉴北京、广州、杭州等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市资源规划局起草完成《条例(草案送审稿)》,于2025年7月3日报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按照程序开展立法审查,采取书面征求、实地调研、座谈会、专家论证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并邀请市人大相关专委会提前介入指导,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多次研究和反复修改后,形成了《条例(草案)》提请市政府研究。2025年9月19日,第12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条例(草案)》,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明确了名城保护对象,规范保护规划编制程序与内容要求,制定保护措施和合理利用规则,全文共6章40条,主要内容有:
(一)明晰保护职责,理顺保护机制
第一章为总则,共7条。一是明确立法目的、工作原则。二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同时明确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确定资源规划部门作为名城保护主管部门。三是明确宣传教育工作和建立公众参与制度等内容。
(二)明确保护对象,建立名录制度
第二章为保护对象,共5条,一是与上位规定相衔接,明确10类保护对象,并明确今后普查调查工作及内容。二是建立保护名录制度,设立保护标志并推进保护对象数据库建设。
(三)规范规划程序,确定规划内容
第三章为保护规划,共6条。一是明确各类保护规划、保护图则、保护方案的编制内容、批准和修改程序。二是确定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保护图则、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方案的编制和批准主体。三是明确保护规划的法定地位,各类保护规划与其他国土空间规划存在矛盾时,应当以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为准。
(四)压实保护责任,提出保护要求
第四章为保护措施,共13条。一是确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地段的片区责任人及其责任,提出片区保护要求,明确实施方案的编制要求。二是确定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单体责任人及其责任,明确修缮方案的编制要求及许可程序。三是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迁移保护条件进行限制,确定迁移保护程序。四是规定编制保护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安置问题,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需要,影响原住居民生产生活或者导致其权益受损的,应当予以适当方式补偿。五是确定安全监管责任、消防责任以及相关部门技术指导责任等,明确相关保障措施。
(五)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合理利用
第五章为合理利用,共7条。一是明确保护对象合理利用导则的编制内容,提出街区、片区和单体建筑合理利用方向。二是提出鼓励传承传统技艺,加强传统工匠培养,拓展多元资金筹措渠道等。
(六)衔接相关法规,废止《风貌条例》
第六章为附则,共2条。一是明确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二是同时废止《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