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怎么写 房子怎么买 别踩这些坑
日期:12-31
本报讯(记者 张珺)民间借贷与二手房交易,一头连着“钱袋子”,一头牵着“安居梦”,但现实中也最容易因证据瑕疵、利率约定、权属瑕疵引发纠纷。昨日,厦门12345政务热线聚焦民间借贷和房产交易纠纷法律问题,邀请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黄芬嫘律师、沈逸琛律师现场答疑,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给出清晰的法律路径与风险提示。
借钱:先把证据做“硬”
“出借款项时签《借条》还是《欠条》?”黄芬嫘律师建议:优先选择借条,因为借条更能体现“借贷关系”的法律性质;欠条更多反映“欠款事实”。更关键的是,两者在诉讼时效起算上差异明显:无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随时主张还款,时效通常从出借人主张权利之时起算;而欠条往往从出具之日起算,拖过三年可能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
那借条怎么写才“顶用”?律师提醒要把“核心信息写全、关键表述写准”:写清出借人和借款人全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金额建议大小写并列;尽量通过转账交付并保留记录,若现金交付要写明“已收到现金”;利息、还款时间、担保条款、争议解决条款都应清晰明确。措辞上也有门道:用“借到”代替“借”,用“归还”代替“还”,避免“大概、可能”等模糊词,减少日后扯皮空间。
买房:最怕“一房数卖”和“共有人不同意”
在二手房交易咨询中,“一房数卖”最令购房人焦虑。黄芬嫘律师介绍,司法裁判通常遵循“权利保护顺位”原则:若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都要求履行,一般按是否办理不动产登记、是否合法占有房屋、合同履行情况、合同成立先后等因素综合确定。
通常情况下,已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都未登记的,先合法占有者优先;都未占有的,再比履行情况与合同成立先后。恶意办理登记者,其权利也可能不优先于已合法占有的买受人。
未经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卖房有效吗?这个问题其实分不同情形:若房屋登记在出卖人一人名下,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完全权利人,买卖合同通常认定有效;但如能证明买受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则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