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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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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证明了什么? 司法鉴定确认了什么? 市司法局以案释法 厘清制度边界

日期: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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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10版:都市/健康       上一篇    下一篇

  

  本组文/本报记者 张珺 通讯员 林剑芳 廖慧群

  

  “明明做了公证,为什么还有争议?”

  “鉴定结果我不认可,为什么投诉了也没用?”

  日常生活中,围绕公证和司法鉴定,不少人往往会有这样的疑问,感觉结果和自己的初衷相去甚远,选择向司法行政机关咨询和投诉。而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不少当事人发现,自己的投诉并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受理范围。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关于公证和司法鉴定的不少疑虑,并不是制度‘不管用’,而是对公证、司法鉴定的功能和边界存在误解。”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公证和司法鉴定,都是重要的法律制度,但它们各自证明什么、不证明什么,能解决什么、不能解决什么,需要有清楚的认识。

  

  公证

  

  证明的是“特定事实”

  不是“盖章即背书”

  正确使用才有效力

  

  前不久,厦门某小区在更换物业过程中,业委会组织业主投票。为增强程序公信力,业委会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

  公证事项很明确:对寄出选票1200张这一事实进行公证。

  然而,投票结果公布后,部分利害关系人却提出质疑:选票是谁寄的?投票过程有没有被干预?结果是不是公正?随后,有人向市司法局投诉,认为“公证不公”。

  那么,公证机构在更换物业的过程中做了什么?又没做什么呢?市司法局在核查后发现,这起投诉的核心,并不在于公证行为本身是否合法,而在于对公证事项范围的误解。

  “这次公证,只针对‘寄出选票1200张’这一客观行为。”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解释,“公证机构并未对寄出的选票最终认定的投票数进行证明,因此,更换物业的整个投票程序、投票结果并非公证的证明范围。”换句话说,公证书证明的,只是“确实寄出了1200张选票”,并不等于对投票全过程作出合法性、真实性的背书。而投诉中涉及的投票组织、统计方式、结果认定等问题,已经超出了公证事项范围,也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行为的监督范围。

  从中不难看出,公证不是万能背书,而是对相关申请事项的事实证明。“很多人以为,只要做了公证,事情就‘一锤定音’了,这是一个常见误区。”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解释,公证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对特定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公证证明什么,以公证书载明的事项为准;未纳入公证事项的内容,并不会因为“做过公证”而自动获得法律效力。因此,对公证范围外事项的争议,也就不能等同于公证有问题。

  实际上,用对地方,公证也是“很有效”的。与上述误解形成对照的,是另一类常见场景。

  同样发生在厦门的一起手机租赁纠纷中,因为出租手机的商户与承租人预先办理了赋予租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出租人向法院直接申请对承租人强制执行支付租金。公证书被法院直接采信,成为强制执行的重要依据。

  实际上,部分手机租赁服务存在合同模糊、押金难退等风险,容易引发消费纠纷。有的消费者认为公证处也有责任。

  “传统诉讼维权周期长、成本高,赋强公证可以保障快速回收债权。办理公证时,公证机构会对租赁条款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严格审查,明确租金标准、履约期限、设备维护责任、违约后果等核心内容,杜绝合同中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它不是替代裁判,而是为裁判提供可靠证据材料。消费者也应当理性评估自身消费能力与还款能力。切勿为追赶时尚新潮盲目透支,以免陷入债务危机。”

  

  司法鉴定

  

  对结果有异议

  投诉找对途径

  才能解决问题

  

  和对公证的疑虑一样,人们对司法鉴定的结果也有着不小的误区,在向市司法局的投诉中就可见一斑。记者了解到,其实不少投诉从一开始就“找错了方向”。

  今年初,一家建筑公司在工程纠纷中,对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不服,向市司法局提出投诉。得到的答复是:不属于受理范围。

  为什么司法鉴定的异议,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却无法受理呢?“不是不管,而是法律明确规定了‘谁管什么’。”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原来,目前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的司法鉴定,仅限于四大类,即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含电子数据)类和环境损害类。工程造价鉴定,属于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鉴定,并非司法行政机关监管的司法鉴定事项,其争议解决路径,应当通过诉讼程序或行业规范等其他途径解决。

  另一类投诉也有类似的问题,不久前的一起交通事故诉讼案,受害人对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不认可,认为等级偏低,提出投诉,希望“推翻鉴定结论”。对此,市司法局也明确告知:对鉴定意见本身的认可与否,不属于投诉受理范围。

  “司法行政机关监管的是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行为。”相关负责人解释,包括:是否具备法定资质;是否适用正确的鉴定程序;鉴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鉴定意见是否正确、是否应被采信,属于司法裁判范畴,而非行政投诉事项。

  那不服鉴定结果,当事人该怎么办?据介绍,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依法表达异议:在质证阶段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在案件审理中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由法院结合全案证据,依法判断是否采信鉴定意见。

  

  

  鹭江茶桌仔

  

  变“简单投诉”为“善于用法”

  

  ●张珺

  从今年事关公证和司法鉴定的咨询和投诉情况看,不少当事人的困惑,源于对这两项法律服务的不熟悉和对相应制度边界的陌生。

  公证不是全程监督,司法鉴定也不是一锤定音。理解这两项公共法律服务的制度边界,本身就是法治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是为事实作证;鉴定,是为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意见。最终是否被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在于司法审判机关的认定。

  如果质疑的是公证机构是否依法履行职责、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可以受理并调查;但如果只是对投票结果、鉴定结果本身不认可,就需要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实际上,在上述案件中,对公证事项范围、证明内容存在疑问的,可以第一时间与公证机构沟通核实;涉及业主大会、物业选聘等事项的争议,应向业委会、社区、街道、住建部门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对司法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诉讼程序中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提出质证意见。

  公证和司法鉴定,都是法治运行中的“专业工具”,只有真正理解它们的职责边界和法律效力,群众才能少走弯路,才能让它们成为群众身边用得上、靠得住的法治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