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托育服务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12月22日,备受关注的托育服务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共8章76条,包括总则、托育机构、托育人员、服务提供、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成为贯穿草案的主线。它不仅是行业的“促进法”,更是婴幼儿权益的“保障法”,是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法”。
托育服务立法怎样进一步破解群众当前面临的托育难题?如何为促进和规范托育服务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新华视点”记者采访有关专家,梳理这一首次亮相法律草案的重要看点。
看点一 强化托育服务公共服务属性
托育服务法草案在总则中明确,“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降低家庭养育成本,构建主体多元、安全优质、价格合理、方便可及的托育公共服务体系”,“将普惠托育服务有序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
自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来,我国托育服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快速完善,托育服务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特征日渐突出。然而,普惠托育服务尚未被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贺丹说,草案提出“将普惠托育服务有序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充分彰显了国家在减轻家庭养育成本压力、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及激励机制、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的决心。
贺丹认为,草案从法律层面对托育服务的定位作出突破性表述,强化托育服务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政府责任,明确在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这为推动普惠托育服务逐步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供了法理支撑,将有力保障托育服务持续稳定发展。
看点二 强化投入保障 扩大托育服务供给
目前,我国共有约12.6万家托育服务机构,提供的托位总数超过660万个,但国家层面尚未建立财政长效支持制度,托育服务仍存在托位分布不均衡、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不足、“入托贵”等问题。
托育服务法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托育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托育服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贺丹认为,这一规定考虑了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国情,有助于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形成保障托育常态化投入的财政制度,为增加托育服务特别是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提供资金保障。
同时,草案明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配置城乡托育服务资源,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并鼓励多种形式办托。
“在强调政府责任的同时,草案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形成主体多元的托育服务供给体系,将有助于托育服务扩容,满足更多家庭的托育服务需求。”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宋健说,草案还区分新建和已建成居住区对托育服务设施的建设提出不同要求,其目的都是为社区居民提供方便就近的普惠托育服务。
专家认为,通过多种渠道增加公办和普惠托育机构托育服务供给,降低托育服务价格和家庭养育成本,保障每一个儿童都能享有公平可及的早期发展权利,是本次立法的重要特点。
看点三 严格人员和机构准入 保障婴幼儿安全健康
托育服务法草案将保障婴幼儿的健康成长作为主线贯穿全文。
草案明确托育机构的设立条件,实行准入许可,并要求托育机构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准入许可意味着监管部门事前进行了审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说,与备案制相比,准入许可让托育行业的门槛条件更为明晰,有利于防止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轻易混入行业,而建立信息公示制度能够增强托育机构透明度,帮助家长了解服务内容,并通过社会监督促使托育机构科学提供托育服务、提升服务质量。
同时,草案严格托育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明确“实行托育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并规范托育服务内容。
宋健认为,这些规定有助于减轻家庭顾虑,使家庭意识到专业育儿的优势,从而积极放心送托,也为有志于从事托育服务行业的个人提供了就业新渠道,有利于吸纳更多优秀人才从事托育服务行业。
草案还明确,“国家建立托育服务标准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托育机构的服务质量定期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张力说,建立托育服务标准体系有助于相关主管部门明确执法规则和行业发展导向,帮助婴幼儿家长了解托育机构应当提供的基本服务内容,稳定各方预期;质量评估及其公开机制则能促使有关机构及时自检,防患于未然,并为公众提供指引,同时丰富“监管工具箱”,平衡监管需求和托育行业的平稳发展。
此外,草案明确了托育从业禁止情形,要求托育机构对有暴力伤害、拐卖、性侵害、遗弃、虐待、吸毒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录用或者立即停止其工作,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规定了发生侵害婴幼儿身心健康行为相关情形下托育机构和托育人员的法律责任。
同步
商标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打擦边球” 或面临严惩
据新华社电 商标法修订草案12月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共9章84条,完善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制度,加强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
从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到“树上熟”“千禾0+”等带有欺骗性的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持续打击行业乱象。
在规范商标注册方面,修订草案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明确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将禁止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抢注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扩大至不区分注册与否均禁止抢注。
在强化商标管理方面,修订草案增加规定,明确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在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方面,修订草案加强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增加对商标侵权涉嫌犯罪的移送、协同办理规定。同时也明确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进一步支持发展 数字贸易绿色贸易
据新华社电 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12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修订草案二审稿就支持和鼓励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立绿色贸易体系等增加多项规定。
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跨境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对外贸易数字化发展,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国际互认,提升对外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与绿色贸易有关的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支持和促进对外贸易人才队伍建设,为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对外贸易工作应当推进贸易强国建设、国家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国家支持贸易促进平台提升功能和服务水平等相关规定。
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就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贸易救济等作出规定,明确了常见的服务贸易模式,规定国家鼓励以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移动等各种模式开展国际服务贸易;为应对贸易风险和贸易环境变化的影响,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等的贸易调整援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