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海奎)记者从市政府办公厅了解到,新修订的《厦门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25年11月正式印发实施,有效期5年。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事关千家万户。记者了解到,2020年实施的老《办法》已到期,此次新修订的《办法》,对原有内容进行优化,确保法规实施的延续性,以期进一步加强我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
《办法》共二十四条,分别明确了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轨道交通沿线区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关单位职责分工,轨道交通安全保护的相关要求及参建各方的相应责任,建设(作业)项目在施工过程的巡查监管要求及发现违规情况的处置等。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不得擅自施工。《办法》规定,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拆除建(构)筑物等建设(作业)活动,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制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对建设(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制定安全保护区巡查工作方案,开展安全保护区日常巡查工作,保证必要的巡查频次,做好巡查记录。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迅速,已建成运营地铁1号线、地铁2号线、地铁3号线,运营里程约98公里,有效缓解了城市交通拥堵,促进了城市高质量发展;此外,我市正在建设地铁3号线(南延段)、地铁4号线、地铁6号线等。
何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规定,在建、建成的轨道交通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其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供电杆塔、高压供电电缆通道、无障碍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过海(湖)桥梁、海堤外缘线外侧一百米内;
(五)过海(湖)隧道外缘线外侧二百米内。
安全保护区内的下列区域为特别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供电杆塔、高压供电电缆通道、无障碍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停车场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过海(湖)桥梁、隧道、海堤外缘线外侧五十米内。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扩大安全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