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泥 通讯员 王青)网购的商品存在瑕疵,消费者与商家协商补偿后,却发现到手的补偿款“缩水”了,商家这种行为侵权了吗?市消保委近日接到这样一起投诉。
余女士近日向市消保委投诉,称其通过电商平台购买某品牌运动鞋后,发现商品存在轻微瑕疵。她与商家进行沟通,对方同意补偿120元,但余女士只收到94元。
市消保委调查发现,“双11”期间,该电商平台发放了优惠券,余女士在购买商品时使用了平台的优惠券。与商家协商补偿后,余女士通过电商平台向商家提交了120元补偿款退款申请,当时电商平台自动按其下单购买时的付款模式,按比例扣除了优惠券的金额,导致余女士实际上到手的补偿款变少。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良怡律师认为,电商平台补偿款“缩水”缺乏法律依据,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协商确定的120元补偿款,是因为商家交付的商品存在瑕疵,消费者基于相关法律规定,向商家主张的违约赔偿或损失补偿。补偿款的约定并非对原始交易价款的返还,而是商家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
而电商平台在处理退回这120元补偿款时,所适用的退款规则显然是用于处理“取消订单”“退货退款”等场景的,所谓“按比例分摊退款”规则,不应适用于商家因承担违约责任而向消费者支付补偿款的情形。电商平台的处理方式属于对平台规则的错误适用。
在整个过程中,电商平台并未就“补偿款可能因优惠券抵扣而减少”这一关键信息向消费者进行任何显著提示。这也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
“电商平台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扣除优惠券金额,导致消费者补偿款‘缩水’,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如果遇到补偿款‘缩水’的情况,可以与电商平台、商家进行进一步协商,要求电商平台恢复应有的补偿款金额。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电商平台、商家所在地的监管部门或消协组织投诉。
市消保委提醒:电商平台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前,明确告知消费者优惠券的使用规则,不能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扣除优惠券金额,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