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珺 通讯员 王晓晨
“有担保,就稳了。”不少做生意的人都这么想。可在同安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债权人手里明明握着一份“连带责任保证函”,却眼睁睁看着担保人“全身而退”。关键,就卡在“保证期间”这四个字上。
事情得从2023年春说起。林某向厦门一家生物科技公司采购牛蛙饲料,双方约定最迟于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货款。林某的朋友陈某出具了一份“连带责任保证函”,承诺若林某不还钱,他愿承担连带责任。可双方都没在保证函上写明“保证期间”。等到货款到期,林某迟迟未付款,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却一直没有正式向担保人陈某主张权利。直到2025年5月,公司才将林某和陈某一并告上法庭。
法院的判决出乎很多人的意料:林某必须还钱,但陈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原因在于“保证函”已经“过期”了,在法律上失去效力。
原来,根据民法典第692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主债务到期日是2023年12月31日,因此法定保证期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债权人若要追究保证人责任,必须在这六个月之内明确提出主张。超过这段时间,保证人的责任便自动终止。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无法证明自己在保证期间内曾向陈某主张过权利,担保责任自然消灭。
“保证期间”听起来像个技术词,但它的作用非常关键。它是一道“时间闸门”——一旦错过,不论债权多大、担保多重,都无法再从保证人处追回。这段时间不会暂停、不会中断,也不会延长。法院在判决书中特别提醒: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它不接受“顺延”的理由。
承办该案的法官提醒,针对不同类型的保证责任,债权人应当采取不同的应对方式。像本案这样的连带责任保证,只要债务人到期不还,就应当在法定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并保留证据——律师函、快递回执、邮件记录、通话录音都行。
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债权的安全不仅取决于合同条款的严密,也考验债权人对法律时间节点的把握。很多人以为“担保在手,万事无忧”,却忽略了那道时间闸门。懂规则、抢时间、留证据,才能让“纸上保障”真正变成“可执行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