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8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厦门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会同市人大城建委和市司法局、生态环境局,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研究和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分送市政府办和市直有关部门、各区政府等25家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前往华侨大学法学院召开专家论证会。同时,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厦门日报和厦门人大网站全文刊登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在汇总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法制委再次会同相关单位,进一步完善草案修改二稿。10月11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通过了草案修改二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草案修改二稿的总体情况
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立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草案修改二稿共六章四十一条,落实上级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要求,对我市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践经验做法进行固化提升,明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概念界定、原则要求、职责分工、方案编制、管控协同、实施应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规定,建立源头预防和系统保护体系,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持续深化拓展生态文明建设“厦门实践”。
(一)建立管控工作管理机制
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机制,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落地见效。一是确定生态优先、源头预防、系统治理、精准施策、协同联动的工作原则。二是建立市政府统筹、各区推进、管委会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配合的管理体制。三是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的各项具体职责,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二)科学规范编制管控方案
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编制、调整、更新以及实施情况跟踪评估等具体要求,实现生态环境准入精准化精细化管理。一是确定编制方案主体,明确方案内容,细化编制、发布实施等程序要求。二是明确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在准入清单基础上进一步编制准入清单实施细则和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管理清单。三是落实对方案的跟踪评估并加强成果应用,夯实对相关数据资源的汇聚共享要求。
(三)强化分区管控协同联动
从规划协调、要素协同、区域协作等方面着手,全方位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深度融合国土空间开发和保护管理体系,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系统治理效能。一是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动态衔接,推动环境要素管理、环境功能区划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的相互衔接。二是协同推进陆海统筹治理,推动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减污降碳、碳汇能力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新污染物协同治理。三是加强与周边区域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面的协同联动。
(四)推动分区管控应用实施
围绕政策制定、园区管理、环境准入和执法监管等方面,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落实和成果应用,全面释放综改政策红利,更好服务项目精准高效落地。一是规定各类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管控要求;按照管控要求落实对产业园区和城市重点开发片区等的环境保护管理;加强管控成果在执法监管中的运用。二是要求加强管控成果数字化,充分发挥全国首创应用平台的领先优势,完善在线政务服务和智慧决策功能,服务企业投资和项目落地。三是固化生态环境准入集成改革等系列综改成果,将全国首创的区域综合评估、综合管理名录制度在立法层面进行明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差异化管理,对部分项目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排污权交易、排污许可等审批制度融合,实现降本增效。
(五)完善分区管控监管方式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监管机制,规定监督检查、专项监管、工作考核的内容和要求。一是加强管控监督检查,并合理确定检查方式和检查频次,融入信用监管。二是做好管控工作与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衔接,形成激励机制。三是针对三类管控单元内出现的不同环境问题,开展专项监管。四是将管控工作纳入相关考核体系。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关于保密要求
有意见提出,在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向社会公开同时,对具体公开内容还应注意相关保密要求。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明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保密和地图管理等有关规定。(草案修改二稿第八条第一款)
(二)关于动态更新要求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进行动态更新时,不能降低生态功能、生态环境质量、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要求。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中增加一款,明确动态更新的底线要求。(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关于公众参与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编制、更新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提升制度运行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编制、更新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三条第三款)
(四)关于涉企激励机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对长期遵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环境信用评价高的企业进行激励,形成“守法获益”的正面导向。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奖惩制度的有关要求,建议在“监督管理”一章中增加一条,对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衔接作出规定。(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六条)
(五)其他修改意见
1.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经费保障。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四条中增加一款,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草案修改二稿第四条第三款)
2.有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一款要与《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有关规定做好衔接。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对相关表述修改完善,明确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数据共享请求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草案修改二稿第十六条第一款)
3.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内容存在交叉,需进一步梳理。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并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产业发展规划”后增加“以及其他各类专项规划”。(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4.有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中的“其他典型生态系统”指向不明。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结合我市生态系统保护工作实际,将“其他典型生态系统”明确为“红树林等典型生态系统”。(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一条)
5.有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涵盖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无需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形,建议进行修改,以使表述更加周延。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相关表述修改完善。(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此外,法制委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文字和条序作了相应修改和调整。草案修改二稿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内容已比较成熟,法制委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二稿及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