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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1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厦门日报

关于《厦门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条例(草案)》的说明

日期: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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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11版:文件       上一篇    下一篇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对《厦门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草案)》的制定背景

  2024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进行系统部署,并鼓励有立法权的地方研究制定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我市经过多年实践,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从理论到实践逐步成熟,是深化拓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厦门实践”的最新成果,具备了向更高层次制度建设迈进的基础。

  我们将全市域划分为134个管控单元,根据每个单元不同的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实施“一单元一策略”精准管控。全国首创准入清单实施细则、管控单元管理清单,建成全国首个应用平台,完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试点任务,在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基础上,集成10万多条环境准入要求,融合239个要素图层,为364个行业提供准入指引,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为高质量发展“明底线、划边框”。

  我们积极探索生态环境准入集成改革,基于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扎实基础,围绕综合改革试点任务全面释放红利。出台全国首部环评与排污许可综合名录、首个区域环评地方标准,系统集成环评与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污权交易、排污许可等5项制度融合审批,通过排污许可证承载环境管理要求。单个项目全流程可为企业节省70个工作日以上,免除排污权核定和环评编制费用最高可达80万元,有效解决生态环境准入难、审批时间长、项目落地慢等难点、痛点。改革实施以来,已有超过2800个项目受益,累计节约审批时限8.4万个工作日,节省论证费用超亿元,避免无效投资8.4亿元。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和起草经过

  (一)立法必要性

  一是更好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内在要求。通过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行法,践行“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将厦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建设成果以特区法规形式固化下来,为生态环境参与全市宏观决策、优化产业布局、服务营商环境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助力美丽厦门建设。

  二是有利于深化拓展“厦门实践”。《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拓展生态文明建设“厦门实践”的意见》明确,探索环评、排污权、排污许可融合改革,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统,全面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将“厦门实践”的经验纳入地方法规,是用好改革的“关键一招”破解问题难点的生动体现。生态环境部也多次表示鼓励我市尽快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地方立法,为《生态环境法典》关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部分内容的编纂提供地方实践样本。

  三是纵深推进综合改革试点的重要举措。通过立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以我市实施综合改革试点任务为契机,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引领环境准入集成改革,进一步凝练可复制推广的改革成果,为综合改革清单事项整体顺利落地实施保驾护航,为持续深耕环评制度改革助力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二)起草经过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市司法局等单位成立立法工作组,在该领域尚无单行法先例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起草完成《条例(草案送审稿)》,于2025年2月20日正式报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即按照立法程序开展相关审查工作:一是书面征求各有关单位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召开立法指导会议,由市生态环境局邀请生态环境部环评司、部评估中心领导及相关专家学者莅临厦门指导;三是召开由各有关单位参加的部门征求意见会;四是召开由部分环评单位、建设单位和排污企业参加的相对人座谈会,并前往部分排污企业开展实地调研;五是召开由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和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六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市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市司法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并邀请市人大相关专委会提前介入指导,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多次研究和反复修改,形成《条例(草案)》。2025年5月14日,第10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条例(草案)》,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条例(草案)》作为率先探索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行法的特区法规,紧扣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关系,共设立七章40条,由总则、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生态环境准入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构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本章作为《条例》的总领,其核心在于明确立法目的、定义、工作原则、政府部门职责、宣传引导等内容。一是提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源头预防、系统保护,陆海统筹、综合治理,明确责任、协调联动,因地制宜、创新引领等工作原则(第三条),彰显厦门特色;二是重点突出政府部门职责,明确市人民政府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中的领导协调角色,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第四条、第五条);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第六条)。

  第二章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第七条至第十四条)。本章旨在增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编制的规范性、科学性,从实体要求和程序规范两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方案内容,划分三类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现差异化精准化管理(第七条至第九条);二是规范方案编制和发布实施的具体程序(第十条);三是明确方案定期调整、动态更新、跟踪评估、数据收集汇聚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流程(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

  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三条)。本章从政策规划协调、要素协同、区域协同等方面作出规定,旨在全面提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效能。一是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与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各类政策及规划相衔接(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二是促进生态环境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环境功能区划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互相衔接(第十八条),协同推进陆海统筹治理、降碳减污与固碳增汇,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新污染物协同治理(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三是强化与相邻地市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跨区域协同,重点解决水资源利用和跨区域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生态环境准入服务(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二条)。实施应用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落脚点。我市在实施应用中抓住综合改革试点契机,形成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引领环境准入集成改革经验”在本章得到充分体现,旨在通过运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服务建设项目精准高效落地,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一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数字化,依托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用平台(以下简称应用平台),完善在线政务服务和智慧决策功能,服务企业投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二是推动规划环评与区域综合评估,城市重点开发片区内的建设项目可以共享区域综合评估及其审查结果,无需单独开展环评(第二十六条);三是固化综合改革成果,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细则、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管理清单(第二十七条),制定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综合管理名录,区别实行环评文件许可制、告知承诺制、备案制、豁免环境影响评价等差异化管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四是开展生态环境准入研判,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应用平台对豁免环评的建设项目开展生态环境准入研判,研判结论及其回执可以作为开工建设、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依据,实现降本增效(第三十条);五是推进审批制度融合改革,推动环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入海排污口备案、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制度融合,强化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监督管理是保障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本章明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执法监管、片区园区管理、考核评价等内容,旨在建立健全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一是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监督检查、监管协同,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二是优化产业园区和城市重点开发片区管理,完善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三十五条);三是加强考核评价(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强化责任追究,提升《条例》震慑力。一是明确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二是针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未按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项目建设信息等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章明确《条例》的施行时间。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