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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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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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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10版:文件       上一篇    下一篇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8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厦门经济特区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法制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和市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管理局,在财经委修改建议稿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认真研究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分送市政府办、全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涉及的48个部门和各区政府征求意见。为深入了解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进展实效,常委会分管领导专门带队到市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立法调研,了解相关审批业务开展情况并召开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法制委赴基层立法联系点市工商联召开行政相对人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相关单位、企业代表的立法诉求和意见建议;组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管理局、执法局等部门召开两场法规草案重点问题分析会;专项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意见。在汇总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法制委再次会同相关单位,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10月11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通过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草案修改稿的总体情况

  开展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立法,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要求,固化提升厦门综合改革试点经验做法的重要举措。

  本次立法采用小切口模式,草案修改稿共二十条,在立法理念上坚持既要“放得开”又要“管得住”,围绕深化政务服务模式创新,聚焦经营主体需求,构建“目录编制-一表申请-一次告知-承诺即营-履诺核查-信用监管-违诺追责”的全链条制度设计,将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的“厦门经验”及时上升为特区法规,为破解改革中出现的实践难题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为提升政务服务质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是坚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创新。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深化政务服务模式创新,注重政府职能转变和改革系统集成,坚持应纳尽纳,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承诺即入制事项目录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二是简化审批流程,着力降本增效。推行“一表承诺”“承诺即营”,实现快速准营,创新设置核查关键项,严格按照核查标准开展经营主体履诺情况核查,并探索实行分级分类核查制度,提高企业可预期性,有效降低经营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三是优化监管举措,注重实施效果。实行分类监管,做好与社会信用立法的衔接,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同时,综合运用社会监督、约谈、行政指导、信用管理、行政处罚等方式,依法依规处置各类违诺行为,形成对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确保监管不“缺位”,实现从推行“一表承诺”、施行“承诺即营”到遵行“依标核诺”、实行“违诺处罚”的制度闭环。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关于概念定义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进一步理顺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这一概念的表述逻辑。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以下简称承诺即入制),是指经营主体向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其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达到核查标准并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即可取得行政许可的制度。”(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二)关于工作要求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增加规定推进承诺即入制工作的原则要求。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新增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条,表述为:“推进承诺即入制工作,应当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注重政府职能转变和改革系统集成,不断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三)关于职责分工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承诺即入制改革涉及面广,需加大协调力度,建立跨部门协同的长效机制。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三条第二款中增加由市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建立日常会商制度,研究协调重要工作事项”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

  (四)关于目录管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进一步扩大改革成果、增强改革实效,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解放思想、主动作为,坚持科学评估、应纳尽纳,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审批事项及时纳入改革目录,逐步增加承诺即入制事项及其在全部行政许可事项中的占比。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认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步推进承诺即入制改革,建议在修改建议稿的基础上,删去草案第四条第二款,将草案第四条、第五条相关内容合并修改成三款,表述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风险可控、稳步推进的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承诺即入制事项目录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评估,提出是否纳入或者移出承诺即入制事项目录的意见和理由,经市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商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经营主体可以向市行政审批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或者移出承诺即入制事项目录的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五)关于开展履诺核查

  根据有关方面意见,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相关文件精神,提升便企服务质效,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删去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中两处“检查”表述,以避免将履诺核查和行政检查混同,并将该款中的“可以结合日常监管实施合并”改为“可以结合日常监管、专项监管合并实施”;同时,为进一步简化履诺核查流程,推进精细化管理,建议新增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三款,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行业领域特点、经营主体信用状况等探索实行分级分类核查制度。(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六)关于撤销许可和法律责任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为进一步增强适用承诺即入制的经营主体的履诺责任意识,强化违诺行为惩处力度,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遵循“宽进严管”的制度设计初衷,建议将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对于在核查中发现经营主体存在三种违法情形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新增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明确经营主体具有前款规定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还需要说明的是,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际,鉴于部分行政管理部门有行政许可但无行政处罚职能,建议将处罚主体表述为“行使行政处罚职能的有关行政部门”。(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

  (七)其他方面的修改

  1.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适用承诺即入制的全部要求应当在申请书上明确提出,承诺内容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适用承诺即入制的全部要求在申请书上一次性告知”,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符合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条件、达到核查标准”;同时,新增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三款,表述为:“经营主体作出的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

  2.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充分考虑各类经营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信息化能力方面的差异,为提升申报辅导和咨询等政务服务的可及性,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十二条中的“专业化、智能化”后增加“便利化”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

  3.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为进一步强化推进承诺即入制工作的信息化支撑,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完善草案第十三条相关表述,明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与承诺即入制相适配的业务信息系统建设;数据管理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政务服务公共平台建设,推动政务数据共享,提升承诺即入制信息化保障能力。(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

  4.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开展履诺核查的时限进行调整,将草案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二个月内”改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此外,法制委还对草案的部分文字和条序作了相应修改和调整。草案修改稿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内容已比较成熟,法制委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及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