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规定(草案)》的说明
日期:10-24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厦门经济特区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2025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法规正式项目。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对《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一)巩固改革实践成果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改革要求,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4年6月出台《关于推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的意见》(厦府办规〔2024〕7号),将21个事项纳入首批改革清单,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以下简称“承诺即入制”)改革,在全国首创“一表申请”“承诺即营”“关键否决项”等改革举措,形成了市场准营领域的“厦门经验”。该案例获评2024年全市改革创新“试点先行探索类”最佳案例。将改革经验上升为特区法规,有利于及时巩固改革实践成果,进一步优化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需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以及“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多次强调要通过制度创新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规定》,是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
(三)细化完善厦门经济特区法规的需要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探索实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为承诺即入制的实施提供了有力依据。制定《规定》,既有特区立法依据,也是对《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特区法规的细化完善。
(四)破解实践难题的需要
改革虽取得积极成效,但实践中仍面临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前期改革形成的履诺核查、违诺处置等实践做法尚缺乏立法层面的依据,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工作机制不畅、事项覆盖面窄、信息化支撑不足等问题制约了改革向纵深推进,需要通过立法形式凝聚共识、形成合力,为破解实践难题提供法律支撑。
二、《规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的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立法工作协调小组,切实推进立法进程:一是走访、书面发函调研全市其他7个涉改行政部门,了解承诺即入制实施情况,征求立法意见、建议。二是召开内部、外部征求意见座谈会,对内听取业务条线以及基层一线意见,对外听取其他7个涉改行政部门以及监管服务对象(经营主体代表)的意见。三是组织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市司法局、市数据管理局等部门赴深圳、上海浦东等地调研承诺即入制的实施情况以及立法经验。四是在官网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立法意见、建议,书面征询各相关部门对草案送审稿的意见、建议,并进行修改完善。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和市司法局提前介入指导,共同参与调研、听取立法建议、参加讨论。经多方共同努力,市市场监管局形成《规定(草案送审稿)》于5月上旬报送市司法局审查。
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开展立法审查,书面征求了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和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工商联、相关行业协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分别召开了部门征求意见会、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厦门司法行政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就法规实施牵头部门的确定等重大立法事项进行了沟通协调。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司法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并邀请市人大相关专委会提前介入指导,对《规定(草案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吸纳了大部分的意见,形成了《规定(草案)》提请市政府研究。2025年7月17日,第1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规定(草案)》,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规定(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规定(草案)》聚焦企业需求,旨在通过简化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经营主体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在条文设计上,以实用为导向,避免重复上位法规定,全文共十八条,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创新市场准营模式
我市在告知承诺制基础上优化升级,探索符合改革要求、契合发展实际、体现厦门特色的市场准营新模式。为便于经营主体知晓改革举措,提升事项办理的可预期性,《规定(草案)》对承诺即入制的概念定义、基本要求以及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首先,在行政审批环节,推行以书面承诺代替相关申请材料,大幅简化审批流程。其次,在事中事后监管环节,严格执行履诺核查,形成“承诺即营+规范监管”闭环管理。再次,在适用范围方面,遵循风险可控、稳步推进原则,对承诺即入制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并动态调整。
(二)关于简化行政审批流程
为有效降低经营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规定(草案)》进行审批流程再造:一是推行“一表申请”。按照“一事项一指引”原则编制申请书格式文本,将许可条件、履诺核查标准、违诺后果、书面承诺等内容集成于一张申请书,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申请书即可申请办理审批,实现极简申报(第七条、第十条)。二是实行“一次告知”。行政机关以清单制形式一次性告知经营主体适用承诺即入制的条件,便于其准确掌握申报要求,实现透明办理(第九条)。三是施行“承诺即营”。行政机关对签署承诺的申请书仅开展形式审查,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现快速准营(第十条)。
(三)关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为确保经营活动既“放得宽”,也“管得住”,《规定(草案)》建立起全链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一是落实依标核诺,守牢安全底线。通过事前量化核查标准、事后开展履诺核查,推动监管更加规范有力。同时,将规范涉企检查精神融入法规,按照“综合查一次”原则,优化核查方式,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第七条、第十四条)。二是实行分类处置,确保轻重适度。对一般违诺行为,适用包容审慎监管,采取约谈、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经营主体限期整改(第十五条);对严重违诺行为,予以撤销行政许可并处罚款,形成震慑效力(第十七条)。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增强刚性约束。综合运用社会监督、信用管理、行政处罚等方式,依法依规处置违诺行为,营造诚信经营市场环境(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四)关于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为保障工作有序推进,提升经营主体获得感,《规定(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工作机制。基于部门法定职责并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市行政审批管理部门为法规实施的牵头部门,形成了市级层面统一部署、区级层面具体执行,牵头部门统筹推进、审批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第三条)。二是优化政务服务。完善线上线下办理方式,为经营主体提供全流程指导和服务(第十二条)。三是提供技术支持。对信息系统建设作出规定,实现承诺即入制线上可办(第十三条)。
《规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