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厦门经济特区网约配送员劳动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08-27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厦门经济特区网约配送员劳动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法制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常委会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代表座谈会上提出的意见,会同市人大社会委和市司法局、人社局,在社会委修改建议稿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认真研究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分送市委社工部、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等17家市直有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先后组织召开3场座谈会听取相关单位和区政府、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网约配送员代表意见;会同市政协社法委召开立法协商专题会议听取部分政协委员意见;专项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意见;就法规涉及的主要问题制作调查问卷,通过各相关部门和平台企业发放给网约配送员,收集反馈意见427份;赴中央社工部、人社部汇报立法工作情况并征求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有关专家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再次会同相关单位,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8月12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通过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草案修改稿的总体情况
围绕网约配送员这一新就业形态群体开展“小切口”立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草案修改稿共二十三条,聚焦强化政府职责、明确企业责任、完善支持保障等重点内容,为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环境、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回应核心诉求。聚焦算法规则、薪酬支付、工作强度、保险保障等影响网约配送员劳动权益保障突出问题,优化制度设计,规范企业责任,着力破解实践难点痛点。二是紧扣重点环节,完善支持保障。围绕优化服务设施、加强职业培训、发挥工会职能、建设一站式平台、规范信息收集利用等方面进行系统规定,形成多方协同配合的保障合力。三是细化具体举措,彰显立法温度。针对实践中与网约配送员紧密相关的休息权保障、提供停靠配送便利、综合服务网点建设等进行专门规定,营造关心关爱网约配送员的社会氛围。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关于企业定义
根据有关方面意见,为进一步明确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概念内涵,法制委经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对草案第二条第二款有关企业的定义进行修改,表述为“平台企业是指统一发布客户订单信息、提出配送要求、确定网约配送员、支付相应报酬的经营主体”,同时明确“与平台企业建立用工合作关系的企业”为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
(二)关于企业责任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为了规范企业履行用工主体责任,法制委经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三条第二款增加“平台企业应当对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等情况进行监督”的表述;在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增加“算法规则”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进行智能监测的内容,并将相关信息“定期发布”修改为“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同时,为了保证法规的有效实施,参照《劳动监察保障条例》等规定,增设法律责任条款,针对企业违反规定“未与网约配送员签订书面协议”、“未按照规定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未按照要求提供网约配送员身份信息、接单信息等用工情况”三类情形,分三款进行表述,作出罚则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
(三)关于网约配送员休息权保障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中普遍关注网约配送员工作时长与休息权保障问题,法制委在调查问卷中设计了专门问题,根据反馈情况,约73%不认可设定连续接单超过4小时强制休息的规定,64%不赞成每天累计接单超过一定时间(比如10小时)后强制下线。实践中,网约配送员在单一平台连续接单时长超过4小时很难发生,多平台累计接单的时长目前亦无法监测,草案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为了平衡网约配送员获得报酬与合理休息、兼顾安全的关系,法制委经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对草案第七条进行修改,不对接单时长和休息时间进行硬性规定,要求企业科学确定网约配送员工作量和劳动强度,防止过度劳动。(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四)关于完善综合服务网点
网约配送员普遍反映在工作中常面临休憩难、饮水难等实际问题,建议加强对相关综合服务网点的建设和宣传。调查问卷约40%表示不知道哪里有综合服务网点,仅37%认为当前饮水、休息等服务设施比较便利。法制委经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支持银行、商超、餐饮等单位为网约配送员免费提供饮水、休息等便民服务,鼓励社会参与,扩大服务网点范围;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汇总、发布城市综合服务网点信息,方便网约配送员查询和就近获得服务。(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五)关于参照适用
有意见提出,建议扩大保障范围,将法规参照适用到其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法制委经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认为,网约配送员与其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均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在签订劳动合同与书面协议、企业公开规章制度与算法规则、完善保险保障、综合服务网点建设、工会服务等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一定共性,建议增加参照适用条款。(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
(六)其他方面修改
1.有关方面提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网约配送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强调该义务,对草案第三条第一款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2.根据有关方面意见,法制委经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四条中增加一款,对企业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作出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三款)
3.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法制委经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八条中增加一款,鼓励网约配送员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三款)
4.根据有关方面意见,为完善“一站式平台”服务内容,法制委经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十六条中的“调解”修改为“争议调解”,并增加“法律援助”的表述。(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5.根据有关方面意见,法制委经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删除草案第十五条中的“完善网约配送员职业荣誉激励机制”,以及第十九条关于支持成立网约配送行业协会的表述。(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
此外,法制委还对草案部分文字和条序作了相应修改和调整。草案经过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较为成熟,法制委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及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