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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厦门日报

关于《厦门经济特区网约配送员劳动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

日期: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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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B07版:文件       上一篇    下一篇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对《厦门经济特区网约配送员劳动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网约配送员权益保障工作决策部署的现实需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也明确指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最突出的就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保障问题、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等。要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总书记曾在北京前门石头胡同看望外卖骑手、快递小哥时,称赞这个群体:“工作很辛苦,起早贪黑、风雨无阻,越是节假日越忙碌,像勤劳的小蜜蜂,是最辛勤的劳动者,为大家生活带来了便利”。在中央政治局第14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又强调:“健全劳动法律法规,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今年以来,中央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加压加力,提升质效的要求更加紧迫和明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央社会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均将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作为今年重点工作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其纳入年度重点督查工作计划,并列为今年重点督办建议,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已成为当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我市作为经济特区,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要求,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网约配送员的劳动权益保障体系,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二是完善厦门市网约配送员劳动权益保障体系的客观需要。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约配送员数量不断增加,成为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力量。然而,网约配送员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在应对网约配送员这种新型用工模式时存在诸多空白和不足,难以全面有效地保障其权益。我市高度重视网约配送员劳动权益保障体系建设,成立全省首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中心、开发厦门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信息系统、加强“法治+新业态”劳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推出“益鹭保”、放开在厦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尽管我市此前在网约配送员权益保障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但尚未形成系统完备的保障体系。通过制定该规定,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市网约配送员劳动权益保障体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规范平台企业用工行为,为网约配送员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权益保护,促进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推动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满足网约配送员劳动权益保障法治需求的迫切需要。网约配送员在工作中面临着诸多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如劳动关系认定模糊、工作时间过长、休息休假不足、劳动报酬不稳定、职业安全保障缺失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网约配送员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也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和纠纷。尽管国家、我省、我市都出台了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但是,这些政策都属于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意见,并不属于地方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强制性,难以有效满足网约配送员的劳动权益保障需求。网约配送员在遭遇权益侵害时,往往难以通过合法途径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立法将从法治层面为网约配送员的劳动权益提供坚实保障,明确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规范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保障劳动报酬合理支付,完善职业安全保障机制,畅通劳动纠纷解决渠道,使网约配送员的劳动权益在法治轨道上得到有效维护,切实解决网约配送员群体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二、草案起草过程

  对于此次网约配送员权益保障的立法,市人社局于2023年即着手开展立法调研工作,2025年被列为市人大正式立法项目。在充分征求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法律界专家的意见建议,并充分借鉴外地先进做法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形成《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今年3月初,市人社局将《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报送市司法局审查。

  市司法局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的要求开展相关审查工作:一是书面征求市人大、市政协相关专委会,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二是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相对人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三是通过市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民意。在此基础上,市司法局邀请市人大相关专委会提前介入指导,会同市人社局对送审稿进行多次研究和反复修改,形成了目前的《若干规定(草案)》。5月20日,第10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若干规定(草案)》,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若干规定(草案)》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草案)》属于“小快灵”立法,不设章节,共22条。《若干规定(草案)》在企业责任、政府保障和纠纷解决等方面作出规定,为我市网约配送员权益保障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支撑:

  (一)规范企业用工管理

  《若干规定(草案)》从订立书面协议、管理规范公开以及算法取中等方面,规范企业用工管理,明确企业与网约配送员之间的权利义务。《若干规定(草案)》要求平台企业或用工合作企业需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与网约配送员签订书面协议或劳动合同,不得以其他协议规避签订劳动合同义务(第三条)。同时,企业应当向网约配送员公开与其基本权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算法规则,包括订单分配、工作与休息、报酬与支付等内容,并在制定和调整时征求工会和代表意见(第四条)。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合理确定考核权重,避免极端考核结果,保障网约配送员的公平待遇(第五条)。

  (二)强化网约配送员权益保障

  《若干规定(草案)》明确网约配送员的最低工资标准、休息权、社会保险,强化权益保障措施,维护配送员合法权益。《若干规定(草案)》要求企业合理确定报酬标准,支付的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恶劣天气及法定休假日需支付更高报酬(第六条)。网约配送员连续接单四小时后需强制休息,保障其休息权(第七条)。企业需为网约配送员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并鼓励购买商业保险,完善职业安全保障机制(第八条)。这些条款全面覆盖网约配送员的劳动权益,从经济保障到人身安全,从工作强度到休息权利,体现了对网约配送员工作特点的深刻理解和全面保护。

  (三)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若干规定(草案)》从基础设施建设、综合服务配套、职业技能培训、纠纷多元化解等方面,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助力配送员全面发展。《若干规定(草案)》优化道路资源配置,完善非机动车道、过街通道和停车点位的施划,支持居民小区、商务楼宇为网约配送员通行、停靠提供便利(第十二条)。完善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设置临时休息场所,提供饮水、休息等服务(第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网约配送员提供职业介绍、指导、培训等服务(第十四条),并联合设立权益保障服务中心,为网约配送员提供法律咨询、调解等服务,多元化解纠纷(第十六条)。这些措施体现了对网约配送员工作环境的人性化关怀,有助于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推动城市公共服务的优化和升级。

  (四)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若干规定(草案)》从加强信息管理、行业自律、约谈监管等方面,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法规有效实施。《若干规定(草案)》要求企业及时将网约配送员的身份信息、接单信息等用工情况提供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第十七条)。支持成立网约配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第十九条)。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约谈,要求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条)。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和行业协会,实现对网约配送行业的动态监测和规范管理,增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力度,促进网约配送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若干规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