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郑一琳辞去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日期:08-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因工作需要,接受郑一琳(女)辞去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本决定通过之日起,郑一琳(女)的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