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08-05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法制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新修改的代表法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省规定”),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分送市人大各专委会和常委会工作部门、市直相关部门、驻厦单位以及各区人大常委会等90多家单位征求意见。期间,还专项征求了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专门前往海沧区新阳街道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室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部分人大代表、区人大工作机构、法律工作者和社区居民的意见建议。6月3日,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参加论证会,听取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省政府督查室、省高院、省检察院等10多家单位意见建议。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再次对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完善。6月9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通过了修订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
1.有意见提出,建议完善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保密要求的相关规定。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纳入保密情形,并删除“代表要求为本人和当事人保密的”这一较为笼统表述;同时,完善需要承担相关保密责任的主体范围。(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2.根据有关方面意见,为更好地鼓励并保护代表参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积极性,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增加一条,明确将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参加办理工作的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二、关于完善提出机制
1.有意见提出,建议进一步规范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格式内容。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参照省规定,将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一款中相关内容的表述修改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内容明确具体,一事一议,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以及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措施”。(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一款)
2.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更好地保障代表高质量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增加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提供服务保障的相关要求。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十四条中增设一款,对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作出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二款)
三、关于完善承办机制
1.有意见提出,建议进一步梳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类型,完善相关分类表述。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参照省规定,按照对代表所提事项的解决情况,区分办理的答复类型,分为有条件解决、受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但应列入计划、受相关规定或者条件限制确实无法解决、属上级职权应向上级反映等四种情形,进行分项表述,便于承办单位按照分类准确答复代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
2.有意见提出,建议完善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中关于延长办理时间的适用条件、协办单位提交协办意见期限的规定。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根据代表法和省规定,对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明确“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前提条件,并要求承办单位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说明情况、告知代表;参照省规定,将协办单位提交协办意见的期限从“二十个工作日”修改为“二个月”。(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
3.有意见提出,建议进一步完善代表评价工作的保障机制。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为保障代表评价的独立性,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增加“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影响代表对办理工作的评价”的规定;同时,完善代表评价为再次不满意或者评价满意但仍就同一事项连续多次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形的处理程序,增加需向代表反馈研究处理意见的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
四、关于完善重点督办机制
1.有意见提出,建议对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确定原则作出规定。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参照省规定,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明确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具体范围。(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
2.有意见提出,建议增加对未能在当年度解决的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跨年度跟踪督办的规定。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参照省规定,在修订草案第三十条中增设一款,明确这类情形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跨年度跟踪督办,以保证办理质量。(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五、其他方面的修改
1.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加强信息化建设的同时,也要兼顾不善于使用信息化系统的代表需要。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允许采用纸质件方式,进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撤回、评价。(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结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分别办理工作实际,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参照省规定,在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中增设一款,对分别办理的答复要求予以明确。(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3.根据有关方面提出区分奖励、惩戒措施表述的意见,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将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进行分款表述;同时,参照省规定,将惩戒措施由“通报批评”改为“效能问责”,并相应调整实施机关的范围。(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
此外,法制委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和条序作了相应修改和调整。修订草案经过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较为成熟,法制委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及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