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施行以来,在保障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的权利、规范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二十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市委对代表建议工作提出很多新要求,有必要对《办法》进行全面修订,为推动代表建议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贯彻新时代要求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高度出发,对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做好人大代表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对深化代表工作制度机制改革、提高代表建议工作质效等作出新的部署安排。
(二)衔接上位法规定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年修正)对代表建议工作作出规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2018年修改)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2015年修正、2024年修订已通过一审),对加强和改进代表建议工作提出了新的指导性要求。
(三)固化好经验做法的需要。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创新,完善了代表建议精准交办、重点督办、归口督办等工作制度,创新了加强信息化建设、成立工作专班、建立答复承诺解决事项台账等工作举措,固化了主任会议听取报告、常委会领导领衔督办、专委会和工作机构跟踪督办等好的做法,取得了较好成效。全市各区人大常委会也开展了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工作探索。立足我市实际,有必要认真总结这些实践经验,将可复制可推广、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的措施,充分研究吸纳、充实完善到法规中,进一步提高代表建议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办法》修订工作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以来,代表工委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做好修订的有关工作。
(一)强化政治引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加强代表建议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市委有关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代表建议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建议工作。
(二)明确总体思路。坚持“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目标,以探索解决代表建议提出、交办、承办、督办等环节存在的问题为路径,着力提出立足工作实际、着眼实用管用、体现厦门特色的具体工作举措。衔接上位法,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一些与现行法规不相适应的条款作必要修改。
(三)深入调查研究。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深入各区调研,听取意见建议。代表工委赴重庆、成都等实地开展立法调研,学习借鉴成功经验。收集整理相关法规资料,认真吸纳各省市人大在创新工作制度、规范建议办理、完善督办机制、建立答复承诺解决事项台账等方面好的做法,充实完善到修订草案中。
(下转A07版)
(上接A06版)
(四)广泛征求意见。结合举办市人大代表履职专题学习班,认真听取市人大代表意见。书面征求“一府一委两院”、市直相关部门以及驻厦单位等84家单位的意见。将修订草案全文刊登在《厦门日报》和厦门人大门户网站,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结合召开代表议案建议工作专班会议,再次征求市人大各专委会、“一府一委两院”、各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认真研究并充分吸纳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办法》共6章33条,《办法》修订草案共7章39条。
(一)比照原《办法》,新增明确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1.新增总的工作原则。参照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处理办法和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规定,明确代表建议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坚持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着力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第三条)。
2.新增重点督办章节。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参照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处理办法和部分省市人大做法,专设“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重点督办”章节。总结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的探索和实践,明确重点督办建议选定的原则和程序(第二十九条)、牵头办理的主体和责任(第三十条)、具体督办的单位和方式(第三十一条)。按既有成熟做法,明确承办、督办单位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重点督办建议的办理、督办工作情况,规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听取专项报告、进行专题询问或者开展满意度测评(第三十二条)。
3.新增答复承诺解决事项。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要求,参照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处理办法和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规定,明确承办单位应当建立答复承诺解决事项台账,抓好跟踪落实,及时向代表通报答复承诺解决事项的进展和落实情况(第二十四条)。
4.新增信息化建设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开发“厦门智慧人大”信息系统,大幅提高了代表建议处理的信息化水平。参照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规定和部分省市人大做法,为进一步提高代表建议办理的质量和效率,明确应当加强和完善代表建议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代表建议处理全流程数字化闭环管理,服务代表提出高质量建议(第六条)。在代表建议提出(第九条)、交办(第十六、十九条)、承办(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等条款中相应增加运用代表建议信息化系统的要求。
5.新增的其他内容。根据工作需要,规定代表和承办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保密工作(第七条)。参照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处理办法和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规定,明确“不属于本行政区域事务或者本行政区域职权范围的”等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的七种情形(第十条)。规定代表建议在交办前可以由代表申请撤回(第十三条)。明确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提出高质量的建议提供协助支持,有关机关、组织以及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提供服务保障(第十四条)。同时,根据代表建议的内容和有关机关、组织的职责分工,区分确定承办单位的四种方式(第十五条)。
(二)比照原《办法》,修改完善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1.完善代表建议提出工作。为提高代表建议提出的质量,强调代表要通过参加专题调研、视察、代表小组活动和深入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室(站)等形式提出建议(第八条)。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规范代表建议的格式内容(第九条);明确代表建议的提交时机和受理对象(第十一条);规范代表联名提出建议的程序,强化附议代表的责任意识(第十二条)。
2.完善代表建议交办工作。参照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处理办法和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规定,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代表建议交办可以区分会同办理和分别办理的方式,相应增加主办、协办和分办的表述(第十八条)。参照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规定,完善代表建议处理各环节的时限要求,将现行《办法》中一个月以内的时间“日”表述修改为“工作日”表述。根据工作需要,将大会期间受理的代表建议交办时限由现行《办法》中的“二十一日”修改为修订草案的“十五个工作日”;按既有成熟做法,将闭会期间受理的代表建议交办时限设定为“五个工作日”(第十七条)。将承办单位签收、退回的时限均由“七日”修改为“五个工作日”(第十九条)。
3.完善代表建议承办工作。参照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处理办法,为便于承办单位对照相应条款准确答复代表,修改完善代表建议答复的四种类型(第二十三条)。按既有成熟做法,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协办单位办理、代表作出评价的时限要求,规范代表评价再次不满意或者评价满意但仍连续多次提出建议情形的处理程序(第二十六、二十八条)。
4.完善代表建议检查督促工作。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参照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处理办法、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规定和部分省市人大做法,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的检查督促和跟踪督办,“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督促检查(第三十四条)。按既有成熟做法,增加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纳入市级目标绩效考核管理的要求(第三十三条)。优化代表持证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检查、视察的相关表述(第三十五条)。
5.完善相关法规衔接性表述。根据地方组织法、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对市监察委员会办理代表建议等内容作出规定(第十五、二十、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六条)。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优化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第一条)、重要意义(第四条)、主要责任(第五条)。参照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处理办法和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规定,将章节标题中“办理”修改为“承办”(第四章)、“检查监督”修改为“检查督促”(第六章)。因机构改革更名,将“人事代表工作机构”修改为“代表工作机构”(第五、十六、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
此外,对其他条款作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办法》修订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