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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厦门日报

丈夫为了逃债 房产转给妻子 法官:无效

日期: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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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10版:都市/民生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厦法宣)原本是一套婚后按份共有的房产,却在债主追债期间,悄悄变成了妻子一人的“私产”。短短两个月后,这套房被火速卖出、过户、收款完毕。可看似一场天衣无缝的“操作”,却在法院的审判书中被一语戳破——“此为逃避债务的无偿处分,依法应予撤销。”近日,厦门中院发布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向所有意图借“夫妻财产约定”之名规避债务的人敲响了警钟。

  2023年3月18日,李某和王某夫妻俩签订了一份《财产约定协议书》。表面上看,这份协议无非是将原本各占50%的房产,约定全部归属王某名下。然而就在两个月后,也就是2023年5月18日,这套房产就被王某卖给了第三人,完成过户并全额收款。

  如果仅仅是一场正常的买卖,也许不会引发后续风波。但问题在于,李某早已有一笔债务在身,债主张某早前就因该笔债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却因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处处碰壁。得知李某这番“转移资产”的操作后,张某随即将他们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债权在先,协议在后,因房子已对外售出且售房款全归了王某,张某无法对房子采取执行措施。该协议书的签订明显是为了减损李某可执行财产,属于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张某的利益。

  最终,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案涉协议书,因欠债的金额未超过房子卖价的一半,所以王某应该以张某享有的债权金额向李某折价补偿。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夫妻“内部操作”不能外人买单

  法官在庭审后释法指出,夫妻之间对财产如何约定是其私事,但若这种约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损害债权人利益,就不再受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债务人如果以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法院也有权支持债权人对债务人及其配偶提出撤销财产转让、折价补偿等主张。此外,若构成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还将承担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