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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厦门日报

厦门经济特区绿色金融发展条例(草案)

日期: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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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都市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业引导

  第三章 产品服务

  第四章 组织治理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深化绿色金融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的绿色金融是指为了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资源节约高效利用,以及推动高碳排放、难以减排领域向低碳排放、近零排放转型等提供的金融服务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绿色金融发展应当坚持标准引领、市场主导、科技赋能、多方共建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绿色金融发展的统筹协调,研究绿色金融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推进绿色金融重大战略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

  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绿色金融发展,编制绿色金融发展专项规划,实施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按照规定对绿色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统称国家驻厦金融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促进和保障绿色金融发展。

  市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相关工作,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协同,按照规定将绿色金融发展纳入国有金融机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市发改、工信、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海洋、市政园林、数据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支持并配合绿色金融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联络共享】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家驻厦金融管理部门、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推动绿色金融信息与资源交换、整合和共享。

  第六条【交流合作】支持两岸共同开展绿色金融服务,推动绿色基础设施建设、清洁能源开发和绿色技术创新等领域合作。

  第七条【宣传教育】加强绿色金融宣传和教育,加大优秀项目、典型案例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下转A04版)

  (上接A03版)

  第二章 产业引导

  第八条【金融和产业融合发展】推动金融与绿色产业融合发展,以产业升级转型为导向,支持重点行业领域节能、减污、降碳、增绿、防灾,引导资金流向绿色产业。

  市人民政府运用政府投资基金,加大对绿色产业的资金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绿色低碳产业投资。

  市人民政府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发展和绿色领域项目建设。

  第九条【绿色市政】创新投融资模式,推动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支持城市污水和固废处理、海绵城市和节水型城市建设。

  第十条【绿色出行】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为绿色公路、铁路、航道、港口等绿色低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

  提升消费信贷便利,加大汽车金融服务,促进新能源交通工具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绿色建筑】鼓励金融机构为绿色建筑项目提供融资和保险服务,支持建设单位购买绿色建筑性能责任保险,推动绿色建筑建设、既有建筑节能以及绿色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绿色建材生产与使用。

  第十二条【绿色农业】探索多方合作的金融服务模式,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种植业固碳增汇、养殖业减排降碳、绿色农机研发等领域金融产品。

  第十三条【海洋经济】支持开发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产业转型升级相匹配的蓝色金融产品,开展海洋生物医药与制品、海洋高端装备与新材料、渔港经济与海洋种苗业、海洋碳汇以及海水综合利用等领域的融资活动。

  第十四条【低碳转型】加强对高碳企业低碳转型经济活动的资金支持,鼓励创新电力、建材、海上航运等领域相关转型金融服务。

  第三章 产品服务

  第十五条【绿色信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优化绿色信贷流程,根据企业节能、减污、降碳、增绿、防灾等情况,在贷款审批、额度测算、利率定价等方面给予差异化支持,降低绿色信贷资金成本。

  创新可持续挂钩贷款、绿色普惠类贷款和环境信用挂钩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信贷支持。

  第十六条【绿色保险】保险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碳保险、可再生能源保险以及其他绿色保险业务,为投保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指导、安全隐患排查等风险减量服务。

  鼓励开展企业污染物和碳排放水平、环境信用与保险定价关联机制的研究和运用。

  第十七条【绿色投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按照规定发行绿色产业投资基金、绿色证券投资基金、绿色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绿色投资产品,投资绿色企业股权和绿色债券。

  第十八条【直接融资】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企业可以在境内外发行绿色债券、碳债券、可持续发展债券、转型债券、蓝色债券、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产品。

  开辟上市辅导便利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融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或者再融资。

  第十九条【转型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转型贷款、企业碳评级挂钩、碳减排效益挂钩、产品碳足迹挂钩等转型金融产品,探索开发转型基金、转型信托、转型保险等金融产品和工具,服务低碳转型融资需求。

  第二十条【环境权益产品】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探索金融资源与生态价值转化路径,开发环境权益抵押和质押贷款以及与环境效益、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生态产品价值等要素相挂钩的融资产品。

  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拓展林业碳汇、海洋碳汇、碳普惠等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资源环境交易品种。

  第二十一条【地方金融组织服务】融资担保公司完善专业化绿色担保机制,为绿色企业和项目、中小企业发行绿色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对中小企业绿色融资担保业务,可以适当放宽风险集中度限制。

  融资租赁公司拓展绿色固定资产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航空航运等领域的绿色融资租赁业务。

  商业保理公司创新绿色商业保理业务,围绕绿色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发与碳减排效益、环境权益挂钩的保理产品。

  第四章 组织治理

  第二十二条【组织架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按照规定建立符合绿色金融发展的组织体系,健全绿色金融工作决策、执行、监督机制,通过组建专业部门和团队、建设特色分支机构、设置专职专岗等方式开展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创新。

  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建和运营绿色网点、碳中和网点。

  第二十三条【数据统计】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绿色金融统计数据管理制度,收集、分析自身及其投融资业务的高碳资产规模、占比和风险敞口以及碳效益等信息,强化绿色金融数据治理。

  第二十四条【数字化管理】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探索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提升绿色金融管理水平,推动数字金融与绿色金融融合发展。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基本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对资金投向的企业、项目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环境影响信息进行披露。

  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企业可以通过厦门市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公开披露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第二十六条【信息披露质量管理】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与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披露相关的数据收集、验证、分析、利用和报告等系统。鼓励地方金融组织参照执行。

  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企业可以通过提供独立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报告鉴证声明等方式,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自我风险管理】金融机构按照规定使用环境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等方法和工具,对气候变化、环境监管和可持续发展等压力情况下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金融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增强金融风险防控能力。

  第二十八条【第三方服务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依法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企业提供绿色认定和评级、环境咨询、数据服务、碳排放核算和核查、报告编制和鉴证等专业服务。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九条【数据共享】市人民政府推动建立覆盖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产品的碳排放核算和核查机制,探索建设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与厦门市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的互联互通,共享绿色金融相关政务数据。

  第三十条【平台优化】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优化厦门市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完善绿色融资企业和项目智能识别与认定、环境效益核算与环境信息披露、气候风险量化分析、绿色金融数据分析与报送等功能。

  第三十一条【绿色融资企业和项目库】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工信和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健全绿色融资企业和项目认定评价制度,将环境效益显著的企业和项目纳入绿色融资企业和项目库,加强绿色融资企业和项目库管理以及融资对接。

  第三十二条【标准体系】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家驻厦金融管理部门、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国家绿色金融标准配套制度或者补充性地方绿色金融标准。

  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参与制定绿色金融标准。推动实施效果良好的团体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第三十三条【财政保障】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加大对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转型金融、蓝色金融和绿色金融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绿色金融。

  第三十四条【人才支持】加强绿色金融高素质专业化人才引进、培养和学术交流。绿色金融人才按照规定在医疗服务、子女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鼓励金融研究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开展绿色金融学术研究和培训课程,创新绿色金融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十五条【风险防控】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家驻厦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绿色金融风险预警监测和督促指导,持续监测并定期分析绿色金融发展情况,及时发现并稳妥处置绿色金融风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