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记者 张珺)社区矫正对象黄某在缓刑期间放纵自我,最后被撤销缓刑。近日,市检察院公布这起典型案例。
社区矫正机构一再提醒黄某,要按时打卡确认位置、提交活动报告、外出需审批、变更住址需告知、参与集中学习教育……可她却总是不当回事。
社矫人员发现她打卡异常,她给出的理由是“化了浓妆,系统识别不了”。
没有提交活动报告,她说自己“最近失恋,忘了提交”。
她还曾伪造“疾病证明书”,谎称脚伤无法出门,却又承认自己“买了拐杖,有人扶我出门”。言辞反复,漏洞百出。
更离谱的是,她三次在缓刑期内因非法吸食“笑气”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面对黄某一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及行政法规的行为,思明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社区矫正机构及时沟通,督促其全面收集证明材料,对黄某不服管、不遵守法律法规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经审查,黄某多次违反关于报告、外出、迁居、教育学习等规定,受到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甚至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多次给予行政处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规定的“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在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下,思明区法院作出裁定:撤销黄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九个月。
检察官说法
敬畏法律才有“新生”
黄某的案件,警示着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将“缓刑”误读为“轻判”或“免责”。他们以为只要不再被抓,就能自由出行、随意旷课、隐瞒行踪,甚至“偶尔犯点错也无妨”。
社区矫正,既是宽容,也是警戒。黄某最终“失去自由”,不是因为法律变得更严,而是她自己一次次越线、不思悔改。她被撤销缓刑,也显示了厦门市检察机关强化监督,确保刑罚执行公正规范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