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湖法宣)员工受伤,公司递给员工“内部赔偿协议”,是善意补偿,还是一纸陷阱?一企业员工在工伤未认定前被忽悠“签字放弃”,法院判决协议无效。近日,湖里法院发布一起劳动争议案。
2023年10月,阿飞(化名)在某物流公司不慎受伤。某物流公司虽将其送医救治,但在后续的三个月里,阿飞迟迟没有等到该公司去申报工伤。同年12月底,在申请工伤认定前,某物流公司拿出了一份所谓的“内部赔偿协议”:公司可以帮他申请工伤鉴定和工伤保险基金赔偿,但达到十级伤残后不得向公司索要任何费用。
阿飞面对经济压力,只得签字,可这份协议真的有法律效力吗?
2024年1月,阿飞的工伤鉴定结果出来了——十级伤残,也拿到了保险基金赔偿。阿飞随后又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某物流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仲裁院裁决某物流公司应向阿飞支付停工留薪三个月的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近6万元。某物流公司对此裁决有异议,称阿飞已经签署了协议,公司不用再赔付,遂将阿飞起诉至湖里法院。
“这份不平等的协议是某物流公司在我对伤残等级和理赔金额缺乏判断和认知的情况下,乘人之危提出的。”阿飞说,协议中写明:“如申请工伤达到十级,保险基金赔偿达到6万元以上,乙方不得额外向甲方索要补贴。”这里的‘补贴’并不等同于工伤保险待遇,某物流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享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企业无权通过协议强行剥夺。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阿飞主张撤销该协议,合理有据,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该协议无效,某物流公司仍应依法支付阿飞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近6万元。
该案二审维持原判,近日已生效。
法官说法
切勿轻信口头承诺 更不能“签字图安心”
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不仅具有一般合同的属性,还涉及劳动者的生存权益。若赔偿协议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使劳动者遭受重大利益损失,则“显失公平”,劳动者主张撤销该协议的,应当予以支持。依法维权,切勿轻信口头承诺,更不能“签字图安心”,否则最终吃亏的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