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思法宣)在工程项目中,一种名为“背靠背”的付款条款常常让供应商陷入两难境地——甲方客户不结算,乙方公司就不付款,结果往往苦了供货方。近期,思明法院发布的一起因“背靠背”条款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让这种模式再次成为焦点。
这是一家大型建筑公司与一家小型新能源公司之间的合作。起初,合作顺利,新能源公司按照协议提供了第一批价值300万元的货物,建筑公司也如约付款。可问题出在第二批价值220万元的货物上——新能源公司已按时发放了货物,建筑公司却迟迟不肯付款。建筑公司理由很简单:“合同写得很清楚,只有我们的客户,也就是最终用户付款了,我们才需要付钱给你们。现在客户还没结账,我们也没义务付款。”
这就是企业合同中常见的“背靠背”条款。听起来像是逻辑闭环,实际上却把上游企业,尤其是上游企业中的中小企业牢牢绑在“付款不可控”的风险里。新能源公司供了货,却拿不到钱,只能选择起诉。
思明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和新能源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当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的约束,合同约定的“背靠背”条款因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规定而无效。新能源公司已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建筑公司的付款条件已达成。故法院一审判决建筑公司应向新能源公司支付第二批220万元货款。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背靠背”条款
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背靠背”条款表面上看是一种缔约自由,实则是大型企业把“我还没从客户那边拿到回款”作为“不付钱给上游小公司”的挡箭牌,将交易风险(比如第三方赖账)转嫁给上游的中小企业,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损害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背靠背”条款无效,对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给予实质上的依法平等保护。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据此依法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以裁判结果传递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明确信号。
此外,2025年5月,《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实施,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