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杏飞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关系到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关乎“两个毫不动摇”的坚持和落实。该法的实施对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明确民营经济法律地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以专门立法形式明确规定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尚属首次。“重要组成部分、重要基础、重要力量”的明确规定给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士吃了一颗“定心丸”,为企业家一心一意谋发展提供了稳定的行为预期,为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不仅如此,立法还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原则;规定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而不是权宜之计。
保障民营经济公平竞争
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在市场准入领域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机制,如立法明确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明确要求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此外立法还明确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在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处理时,要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从而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以法治方式持续优化发展环境、保障公平竞争,必将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
改善民营经济融资环境
立法明确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开展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再投资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和效益;国家推动构建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有序扩大业务合作,共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通过上述规则进一步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优化民营经济投资融资环境提供了具体清晰的制度保障。
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
立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战略需要、行业发展趋势和世界科技前沿,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国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科研基础设施、技术验证、标准规范、质量认证、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示范应用等方面的服务和便利。
优化民营经济服务保障
立法明确要求建立清正廉洁的政商关系,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应依法履职尽责,在工作交往中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民营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在实施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明确规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得溯及既往;要求各级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开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申请程序等,为民营经济组织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提供便利;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从而切实解除民营企业经营者的“后顾之忧”,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服务。
(作者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