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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倩 作 |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张心怡)明知是犯罪所得,林某仍提供银行账户并协助取现转移,以此牟取利益。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林某被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去年1月,林某在明知他人欲利用银行账户转移网络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允诺提供协助。为规避监管,林某以自己银行卡交易受限、急需接收外地工程款为由,向朋友借用其名下银行账户。待该账户收到一笔4.1万元转账后,林某与朋友一起通过ATM机及柜台取现等方式提取现金3.9万元。次日,林某将现金送至指定地点交付上线,并从中获利。经查,转入林某朋友名下银行账户的4.1万元均系涉诈资金,林某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