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 陈沛达 通讯员 许芳 郭升)因认为同业竞争者使用“金排骨”名称及相似包装构成侵权,福建省某食品有限公司将莆田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件。
案情显示,福建省某食品有限公司持有“金牌骨”注册商标。而莆田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同类产品,不仅使用“金排骨”字样,包装亦采用相同的形状和布局,仅商品图片摆放、彩带图案等细节存在差异。
法院审理后作出区分认定:从商标角度看,“金排骨”直接描述了商品特点与工艺,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加之被告在“金排骨”字样上方突出使用自有授权商标,故不构成商标侵权。在包装装潢层面,原告产品的包装具有独特设计,经过多年全国范围的宣传销售已形成市场知名度,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采用高度近似的版式设计,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决莆田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近似包装装潢,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