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郑倩 作 |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 林英 通讯员 林俊彬)因涉嫌非法经营罪,陈某某日前被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一审判决,其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今年1月,陈某某在未取得生猪屠宰许可证且未经检验检疫的情况下,在笏石街道家中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陈某某向彭某某、卓某某介绍的人及散户购买生猪,购买金额共计40万余元,其将屠宰的生猪肉拿到市场销售给许某某、唐某某,销售金额共计42万余元,非法获利约2万元。
秀屿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