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陪产假仅8分钟后,曹某就被所在公司通知开除。二审时,公司竟辩称“双休日员工自觉来工作应属常态”。近日,记者获悉,经审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即公司需支付曹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2024年10月15日,曹某进入某公司担任会计,月工资8000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1月1日是周五,曹某于9时抵达公司,10时17分离开,中午12时左右返回。双休日过后,曹某于11月4日8时58分以妻子怀孕37周生产分娩,需要陪护为由向公司申请陪产假。公司当即回复无该假期,后于当日9时06分以曹某2024年11月1日无故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办理交接手续。
2024年12月9日,曹某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10月15日至11月13日的工资共计8783余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000元。2025年1月16日,该委做出裁决,公司应向曹某支付10月15日至11月1日的工资共计4840余元,不支持曹某其余诉请。曹某不服裁决,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一审中,公司称是以曹某2024年11月1日、11月4日两天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长宁法院审理后认为,11月1日中午时分曹某就已返回公司,且公司未在书面解除通知中提及11月4日旷工事由,所以并无证据证明曹某存在旷工2天的违纪行为。而且,公司未举证证明员工管理条例已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向曹某进行公示。最终,长宁法院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曹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称11月1日曹某虽曾出现在公司,但应该只是来取走个人物品,不能算出勤;11月2日、3日虽然是双休日,但员工自觉来工作应属常态。上海一中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曹某在2024年11月1日上午曾经到岗,此后两天是休息日,公司在周一一早就以曹某旷工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即便按照公司所谓规章制度,也未达到“旷工2天”的辞退条件。于是,上海一中院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上观新闻
草根俱乐部
调酒师月美:公司这样欺负员工太离谱,还好法律撑腰,正义赢了真解气。
岁月记得:陪产假是国家规定的员工权益,亟需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