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 蔡玲 通讯员 林展鸿)不久前,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务人死亡后债务清偿纠纷案,通过调解厘清“父债子偿”法律边界,为类似纠纷处理提供参考。
2023年10月,薛某某与刘某一驾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刘某一受伤。交警认定刘某一负主要责任。薛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19929元维修费后,凭索赔权转让书获得代位求偿权。2024年9月,刘某一去世,其继承人刘某二、邓某某未书面放弃继承。今年4月,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14550.3元。
案件受理后,法官先行调解。初期双方分歧大:保险公司主张代位求偿权,刘某二、邓某某则认为“父死债消”,拒绝赔偿。
法官查明,刘某一生前仅有农村宅基地房屋一套及少量存款,总价值约5万元,刘某二、邓某某已实际继承。法官采用“面对面+背靠背”调解,向继承人阐明《民法典》规定,同时向保险公司解释责任边界。双方达成调解:刘某二、邓某某在遗产范围内一次性支付保险公司14550.3元,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此案明确“债务人死亡并非债务消灭”“父债子偿需以遗产为限”原则,引导公众摒弃错误认知,既防范继承人不当得利,也避免债权人权益受损,维护了保险制度公平性。